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工作的通知
攸政法发〔2011〕4号
攸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法制机构: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的通知》(株政办函〔2011〕58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行为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行政行为报送备案范围
(一)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
(二)吊销执照、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行政赔偿决定;
(四)通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行政行为。
二、重大行政行为报送备案要求
(一)报送期限。重大行政行为应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送备案。
(二)报送方式。各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重大行政行为报送备案工作。备案材料报送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报送材料。
1、重大行政行为备案报告;
2、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决定;
3、重大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行为的备案应将书面决定连同证据目录、申请材料目录、听证笔录、结案报告一式两份报送备案。以上材料均可以复印件形式报送。
三、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登记和审查
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是本级人民政府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机构,负责重大行政行为的备案登记及审查工作。经审查发现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行为不当或违法的,通知有关机关限期自行纠正,有关机关应当在30日内将处理结果向法制办报告,逾期不纠正的,由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予以变更或撤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