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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选编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1-08-03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1:

胡某经营劣种子案
YXDC〔2011〕第1号
(2011年2月28日攸县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机关:攸县农业局
当 事 人:胡 某
一、案件事实
种子经营户胡某于2009年3月16日从某种业公司购买株两优224杂交水稻种子20件,共计600公斤。随后,销售给攸县丫江桥、坪阳庙、湖南坳等乡镇部分农户,涉及种植面积240亩,销售货款共计16800.00元。
2009年6月5日,攸县农业局接到群众投诉,称购买胡某销售的种子种植后,田间种植含杂严重,造成损失,要求田间鉴定,并赔偿损失。农业局接到投诉后,当即组织现场随机抽样田间鉴定。经鉴定,有96亩水稻田间杂株较多,其种子包装批号为:2008056,种子田间鉴定纯度为93.9%,低于国家二级种子纯度标准(国标为:纯度≥96.0%),经加权平均计算,该品种田间含杂质率为6.1%,属劣质种子,涉及种子重量为240公斤,违法所得6720元。
2009年7月22日,胡某和某种业公司就赔偿农户损失达成协
议,依法赔偿购种农户种子款6720元,用种农户可得利益和相关费用每亩50元,计4800元,共计赔偿购种农户损失11520元。
二、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假、劣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下列种子为劣种子:(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决定结果
对胡某处以5000元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的证据分为三类:1、书证;2、当事人陈述;3、现场勘
验笔录。三类证据都系行政机关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不仅收集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还收集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且这些证据都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胡某销售给农户的种子(种子包装批号:2008056)纯度为93.9%,低于国家二级种子纯度标准(国标为:纯度≥96.0%),系劣种子。当事人的行为系经营劣种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59条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胡某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农业局或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2:

谭某无证运营案
YXDC〔2011〕第2号
(2011年2月28日攸县人民政府发布)

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攸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当 事 人:谭 某
一、案件事实
2010年5月15日,攸县交通运输管理所5位执法人员在攸县鸭塘铺乡泥脚巷路段执行公务时,发现谭某未取得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件,却驾驶货运车辆从攸县鸭塘铺乡运送粘土砖到攸县桃水镇。
二、法律适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6条第三款:“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第(一)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决定结果
对谭某处以500元罚款。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本案的证据分为两类:1、当事人陈述;2、现场勘验笔录。两类证据都系行政机关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客观、全面收集,且这些证据都征求了当事人的意见,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当事人谭某的行为系未取得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资格证件,驾驶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6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48条第(一)项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一款第(三)项、(四)项之规定,当事人胡某属于初次违章,且主动配合行
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五、告知权利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攸县交通局或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