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消防类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摘抄于《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征求意见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进度在正负零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进度在主体封顶。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进度工程已完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防报验不合格,擅自局部投入使用。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消防报验不合格,擅自整体投入使用。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消防验收,也未报验,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四)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轻微违法行为的违法情形: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逾期少于10日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多于10日少于30日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二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限期内未改正,逾期多于30日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的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二条以下,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四条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强制性条文二条以上五条以下,或者违反非强制性条文不合格项四条以上八条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强制性条文不合格项五条以上或违反非强制性条文不合格八条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后果或轻微危害后果。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火灾隐患。
处罚基准: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火灾事故。
处罚基准:处六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处罚基准: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进度在正负零以下。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进度在主体封顶。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施工进度工程已完工。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