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攸住建消罚决字〔2024〕001号)
攸住建消罚决字〔2024〕001号
当事人: 李朝
你单位攸县网岭镇芸客酒店于2024年2月实施了未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攸县网岭镇芸客酒店2013年8月装饰工程开始动工,该场所属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违法案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该场所已投入使用,但未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备案抽查 ;
证据二: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证明 该场所已投入使用,但未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备案抽查 ;
2024 年11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00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向住建部门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 (攸县网岭镇芸客酒店属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调查工作,认错态度较好,纠错行为积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罚款。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政务中心住建局窗口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攸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