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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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行政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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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各县(市)区发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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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许可,擅自引入电力、供出电力的行为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 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
市、各县(市)区发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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