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烟草专卖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1 | 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户的行政检查 | 攸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第四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2016年7月20日实施) 第三条 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审批、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有权对辖区内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下级烟草专卖局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2022年10月8日修改) 第十六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监督检查,依法维护烟草市场秩序。 | 攸县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股 |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 | 1.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2.规范经营情况 | 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 无违法违规行为、信用状况良好的守信经营主体,1 次; 存在轻微违法行为、信用状况一般的经营主体,2 次; 存在一般违法行为、信用状况较差的经营主体,4 次; 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信用状况差的经营主体,6 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