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当罚〔 2025〕080(非) 号
湘攸交当罚〔 2025〕080(非)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82885440395M,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李小勇,公司地址:常宁市宜阳镇群英西路,联系电话:1587472****。
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湘D96631)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 第五十七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有包车证、包车合同、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证据证明。在本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作出本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于2025年10月09日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壹仟元整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账号82010800000000301。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攸县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签名: 执法人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