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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路282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0-15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湘攸交处罚〔 2025〕路282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军,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22319810728****,联系电话:1997673****,住址:湖南省攸县石羊塘镇八合冲村新屋组新屋001号,职业:驾驶员。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日常行政检查中发现的,经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推送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1日对刘军涉嫌驾驶(粤AFZ119)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刘军于2025年10月11日10时00分驾驶车牌号为粤AFZ119/鄂A4B05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攸县S336线100K+200M处违法超限运输。经调查和检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沙石为可分载货物,车货总重55270千克,超限6270千克,超限率12.8%。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经过刘军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1日 向刘军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路282号),告知刘军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刘军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刘军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刘军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刘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驾驶(粤AFZ119)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刘军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一般,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三百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刘军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刘军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刘军 粤AFZ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