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路286号
湘攸交处罚〔 2025〕路28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BMBYAU9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王小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居委会美丽新城二期L栋322号,联系电话:1387339****。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对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查明,2025年9月12日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出现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且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湘攸交运改正[2025]50号),责令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整改。2025年10月9日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行政检查时再次发现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仍然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过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 向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路286号),告知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处罚基准,你(单位)货运源头单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湖南拓交道路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