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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081(非) 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0-17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湘攸交处罚〔 2025〕081(非)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刘辉,身份证号码:43022319710523****,联系电话:1536719****,住址:攸县联星街道联西社区西郊78栋1单元103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9月25日对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涉嫌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活动,2025年9月25日15时22分,彭金桥驾驶车牌湘BDA8190埃安牌五座小型普通客车在攸县皇图岭镇交警队,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客运中队查获。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彭金桥驾驶的车辆湘BDA8190埃安牌五座小型普通客车属攸县悦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攸县悦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的运力公司,该车通过及时雨网约车平台接单从长沙回攸县,搭乘四名乘客,送到目的地后通过平台结算。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 、询问笔录、车辆照片、入网协议、现场视频、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4日 向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081(非)号),告知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罚基准,2025年9月25日15时22分,彭金桥驾驶车牌湘BDA8190埃安牌五座小型普通客车在攸县皇图岭镇交警队,因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被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客运中队查获。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彭金桥驾驶的车辆湘BDA8190埃安牌五座小型普通客车属攸县悦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攸县悦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的运力公司,该车通过及时雨网约车平台接单从长沙回攸县,搭乘四名乘客,送到目的地后通过平台结算。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2025年9月25日,于2025年9月25日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山东及时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攸县分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刘辉 湘BDA8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