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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农(动监)罚〔2025〕3 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0-20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当事人:攸县XXX宠物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XXXXMAE0BB2483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XXXX

经营者:XX

身份证件号码:4302XXXX921225XXXX

住所(住址):湖南省XXXXXX

当事人攸县XXX宠物诊所(XX)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9月16日,攸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攸县XXX宠物诊所开展例行执法检查,在向该诊所工作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出示执法证件之后,检查了该诊所《营业执照》、《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医疗废物委托处理协议》、从业人员健康证、宠物诊所管理制度、诊疗机构年度报告、住院病历及处方笺等。接着调取了该宠物诊所公用手机上以“攸县XXX宠物诊疗中心”为微信名的微信聊天记录,查看了该微信朋友圈上发布的为宠物实施手术的视频资料,发现该诊所分别于2025年5月27日、2025年8月28日对前来就诊的宠物实施了腹腔手术。询问诊所负责人XX,他承认了由该诊所执业兽医师陈XX实施上述手术的事实。仔细核对该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发现其为诊所资质,诊疗活动范围为: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活动(不包括动物颅腔、胸腔、腹腔手术)。因此,该诊所不具备为宠物进行腹腔手术的条件和资质。当天,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攸县XXX宠物诊所涉嫌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调取了该诊所收款记录,发现上述两次腹腔手术分别收费人民币600元和800元,合计1400元。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对该诊所公用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手术过程录像及两次手术收款凭证进行了截屏,并对诊所负责人XX及实施手术的执业兽医师陈XX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5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案相关证明人肖XX制作了询问笔录,确认了攸县XXX宠物诊所于2025年8月28日为其宠物猫实施腹腔手术的事实,同时还调取了肖XX此次手术的付款记录并截屏。2025年9月18日下午,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攸县XXX宠物诊所立即停止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025年9月19日,攸县农业农村局向攸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发送了协助函,提出核查陈XX是否为攸县XXX宠物诊所登记备案的执业兽医师。2025年9月29日,我局收到回复,确认陈XX为攸县XXX宠物诊所登记备案的执业兽医。至此,调查完毕。

经查当事人攸县XXX宠物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的动物医院外,其他动物诊疗机构不得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1份共1页,动物诊疗许可证照片1份共1页,经营者XX身份证照片1份共1页,共同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4页,XX询问笔录1份共6页,陈XX询问笔录1份共4页,肖XX讯问笔录1份共3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36页,共同证明当事人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10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书面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见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确定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攸县XXX宠物诊所(XX)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8;违法行为:违反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法情节: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鉴于当事人既没有《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也没有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400元。

2、罚款6000元。

罚没款共计7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8117901040006339

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支行营业部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日内向 攸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