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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农(渔政)罚〔2025〕3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0-20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当事人:XX,男,现年69岁,电话号码:132XXXXXXXX,身份证号:43022319XXXXXXXXXX,住址:攸县XX街道XXXXX组上街XXX

当事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5年7月30日5时43分,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攸县公安局谭桥派出所民警电话称攸县洣水河谭桥街道谭洲社区(桐坝电站上游)地段,疑似有人正在捕捞。根据《湖南省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实施方案》“三、2020年1月1日0时起,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永久性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2021年1月1日0时起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湘资沅澧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暂定10年):(二)长江干流湖南段、洞庭湖、湘江、资水、沅江流域保护区以外的水域(暂定10年),涉及攸县等32个县市区”的规定,洣水河攸县段属于长江十年禁渔区,禁止一切捕捞生产活动。因此,执法人员立即出动,驾驶执法车辆赶到涉案现场,联合公安民警兵分两路在洣水河两岸进行围合蹲守,6时36分将当事人陈秋华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圆木盆1具、扁担1根、不锈钢盆1个、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1捆、手划桨2根、不锈钢桶1个、手抄网1个、增氧1台、小剪刀1把、木板凳1把、绿色网袋1个渔获物1批。询问当事人陈XX,他承认了自己使用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进行捕捞且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实。2025年7月3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陈XX涉嫌非法捕捞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对渔获物7尾“牛尾巴鱼”(乌苏里拟鲿)进行了过磅称重(净重XX千克)并先行登记保存。2025年7月31日,经攸县农业农村局渔业专家认定,涉案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属禁用渔具。2025年8月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出具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将先行登记保存的渔获物交由湖南绿佳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至此,调查结束。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2:证据提取单1份共6页,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3页,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共5页,产品确认通知书1份共2页,涉案渔具认定意见书1份共3页,共同证明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10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本机关视同当事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渔具进行捕捞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序号:3;违法行为: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情节: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初次违法或者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二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因此,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渔获物XX千克;

2、对当事人陈XX罚款贰仟贰佰元整(22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811790104000XXXX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攸县支行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攸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农业农村   

                      2025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