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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农(动监)罚〔 2025 〕4 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0-27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人:王X  

身份证号:43022XXXX5052762XX

联系电话:183XXXX1919 

    所: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XXX仓下组XXXX

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9月22日上午8点,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接到电话举报称:2025年9月21日,攸县江桥街道乌坳村坝上组王X接受从外地运输过来的活牛一批,疑似未经检疫,要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核实查处。接到电话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在攸县江桥街道XXX坝上组王XX老屋后面的牛栏里发现了一批活牛。现场仔细观察,发现该批活牛精神状态良好,毛色、呼吸、行动、粪便均为正常,且已全部佩戴耳标。经调查,该批活牛属王X所有,于2025年9月20日从贵州六盘水起运,9月21日到达攸县。询问当事人王X,他不能提供该批活牛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5年9月2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王X涉嫌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勘验、拍照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随后,对涉案活牛进行了清点过磅,该批活牛共9头,合计重2358千克。同日,经攸县江桥街道官方兽医对该批活牛现场检疫(补检),结果为合格,并出具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还到攸县各大牛场、交易市场了解了当天同类检疫合格的活牛市场价格为每千克25元,涉案活牛货值58950元。至此,调查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1份共6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10页,共同证明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及涉案活牛净重为2358千克的事实。

证据3.动物(动物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综合调查表1份共1页,证明同类检疫合格活牛当天的市场价格为25元/千克,由此计算出涉案活牛的货值金额为58950元。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书面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也不申请听证(见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确定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和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九条第四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四)只规定最高罚款倍数未规定最低罚款倍数的,从轻处罚一般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确定,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六十以下确定,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倍数的百分之六十但不得超过最高罚款倍数”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既没有《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也没有第十三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再考虑到承运人在涉案活牛卸载后已经离开攸县,当事人没有留下其联系方式和涉案车辆车牌号码,因此,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按货值金额58950元的15%罚款8842.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号:18117901040006339

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支行营业部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攸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年10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