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路296号
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攸交处罚〔 2025〕路29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邓文平,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22319840207****,联系电话:1527337****,住址:湖南省攸县谭桥街道流和社区全家冲组全家冲012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2日对邓文平涉嫌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5年10月9日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攸县菜花坪镇邓文平货物集散地行政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给货运车辆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51号责令你公司再2025年10月16日前改正。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2025年10月22日在攸县菜花坪镇邓文平货物集散地再次行政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仍未按照规定给货运车辆开票,出具装载、配载证明,现已逾期未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证据经过邓文平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7日 向邓文平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路296号),告知邓文平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邓文平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邓文平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邓文平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邓文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的处罚基准,货运源头单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未按照货运车辆装载要求装载、配载货物,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一千元以上少于二千元的罚款。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邓文平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邓文平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
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邓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