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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路298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0-31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攸交处罚〔 2025〕路29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康友良,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42419711112****,联系电话:1357515****,住址:衡东县甘溪镇铅锌村七组,职业:驾驶员。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推送,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对康友良涉嫌驾驶(湘DE7127)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实相关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5年10月25日07时06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湘DE7127/鲁HJ7D6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行经S336K100+200(竹如山)不停车检测点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450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5500千克,超限率11.2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有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现场照片和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过康友良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8日 向康友良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路298号),告知康友良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康友良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康友良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康友良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康友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康友良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康友良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康友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康友良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

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康友良 湘DE7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