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路304号
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攸交处罚〔 2025〕路30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吴行敏,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5222819881006****,联系电话:1871110****,住址:湖南省浏阳市社港镇镇北社区镇北片徐家组89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9日对吴行敏涉嫌驾驶(湘AL9881)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吴行敏于2025年10月29日04时00分驾驶车牌号为湘AL9881/湘FD973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攸县S333线64K+200M处违法超限运输。经调查和检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碎石,为可分载货物,车货总重59900千克,超限10900千克,超限率22.24%。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经过吴行敏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9日 向吴行敏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路304号),告知吴行敏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吴行敏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吴行敏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吴行敏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吴行敏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驾驶(湘AL9881)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吴行敏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少于百分之五十的,属于一般,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三百元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三条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吴行敏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吴行敏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