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路306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0-31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攸交处罚〔 2025〕路30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攸县新鹏渣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4T6Q6E7G,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刘苏文,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万古社区富粮路19号,联系电话:15886367999。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对攸县新鹏渣土工程有限公司涉嫌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4年10月10日你公司驾驶员吴勇驾驶湘BA4332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违法行为,案件号(湘攸交当罚【2024】路220超号)。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法超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占比达25%,已超过10%的临界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企业名下车辆超限处罚决定书第二页、企业名下车辆超限处罚决定书第一页、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企业名下车辆明细、约谈照片、营业执照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0月30日 向攸县新鹏渣土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路306号),告知攸县新鹏渣土工程有限公司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攸县新鹏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攸县新鹏渣土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攸县新鹏渣土工程有限公司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攸县新鹏渣土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的处罚基准,你(单位)道路运输企业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少于百分之三十的,属于一般,应当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7日。现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停业整顿7日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攸县新鹏渣土工程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攸县新鹏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攸县新鹏渣土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