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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攸-14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0-31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攸-14号

当事人名称: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建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38455491W                 

地址:株洲市攸县鸾山镇琴陂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6月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老矿井(风井口)正在打水,右侧的雨水渠处因封堵不严,导致部分矿涌废水通过该雨水渠溢流至污水处理站下游400米左右处的水泥涵管,最终进入高塘小溪。经湖南中石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ZS202410033-1-3)显示:

老矿井(风井口)出水口左渠(通过应急管道进入污水处理站):铁194 mg/L(超标31.3倍)、锰11.4 mg/L(超标1.85倍);

老矿井(风井口)出水口右渠(通过雨水渠溢流至高塘小溪):铁186 mg/L(超标30.0倍)、锰10.6 mg/L(超标1.65倍);

水泥涵管出水(直接进入高塘小溪):铁94.8 mg/L(超标14.8倍)、锰5.47 mg/L(超标0.37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5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现场采样和检查情况。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5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和现场影像资料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5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对你单位现场采样及现场检查情况。

4.《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5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风井口和水泥涵管所处的位置。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主体。

6.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有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身份。

7.《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5日;提供单位: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刘义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8.检测报告1份(编号:ZS202410033-1-3);作出时间:2025年6月10日;作出单位:湖南中石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9.《调查询问笔录》7份;作出时间:分别为2025年6月5日、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16日、2025年7月3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1.《会议纪要》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刘义接手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

12.《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3〕攸-28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受到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1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4〕攸-19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兴隆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17日受到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14.我局执法人员唐笑冬、李学斌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6月5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1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7-1:裁量起点10%;裁量因素1“超标污染物数目”取“2个”裁量百分值2%;裁量因素2“废水类别”取“一般工业废水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裁量百分值4%;裁量因素3“超标状况”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以上 ”裁量百分值30%;裁量因素4“日排放量”取“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5“排放去向”取“Ⅴ类水体”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3次”裁量百分值6%(2023年11月15日、2024年10月17日受到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因素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百分值0%。罚款金额=【(10%+2%+4%+30%+0%+0%+6%+0%)×1000000】=520000元(伍拾贰万元整)。我分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公司积极配合工作,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与湖南精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站升级改造合同,按省环保厅的要求对污水处理站进行了逐项整改,并与湖南精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站运营合同,已整改完成。但因你公司因近年来连续停产,每日还需支出日常运行费用,已经无力承担各项费用。你公司积极整改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综上,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元整25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