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083(非) 号
湘攸交处罚〔 2025〕083(非) 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文水英,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22319791229****,联系电话:1520056****,住址: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沙陵陂村老屋组樟枝009号 。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有关部门高速交警攸县支队移送的,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6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文水英驾驶湘BD92686比亚迪牌五座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2025年10月16日15时00分,文水英驾驶车牌湘BD92686比亚迪牌五座小型轿车在武深高速攸县东收费站出口处,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被高速交警攸县支队民警查获并移交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客运中队。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当天驾驶该车从衡阳回攸县,搭乘三名乘客,二男一女,年龄约30岁左右,车费50-60元,送到目的地后结算。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三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车辆现场照片、高速交警移交单。
上述证据经过文水英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7日 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083(非)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行政处罚。鉴于你有减轻处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减轻处罚情形。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的处罚基准,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 2.在监督检查中,积极主动配合;属于一般-减轻,应当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少于1万元的罚款。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文水英 湘BD926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