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路316号
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攸交处罚〔 2025〕路31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倪成易,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42219950316****,联系电话:1736938****,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县江口镇泉边村细弯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推送,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对倪成易涉嫌驾驶(鄂J0Z362)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实相关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5年11月08日14时43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鄂J0Z362四轴重型罐式货车,行经S211k5+450(攸县菜花坪)不停车检测点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为3430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为3300千克,超限率为10.65%。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现场照片和视频等
上述证据经过倪成易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 向倪成易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路316号),告知倪成易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倪成易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倪成易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倪成易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倪成易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倪成易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倪成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倪成易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倪成易 鄂J0Z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