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攸-20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攸-20号
姓名:刘文斌
身份证件号码:430************
住址:株洲市攸县石羊塘镇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经营的洗砂厂生产规模为年产机制砂2万吨,在生产经营期间,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原材料和产品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洗砂厂经营者刘文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8日,提供单位:刘文斌。证明内容:证明该洗砂厂经营者刘文斌的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刘文斌负责经营的洗砂厂在生产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原材料和产品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刘文斌负责经营的洗砂厂在生产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原材料和产品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4、《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刘文斌负责经营的洗砂厂在生产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原材料和产品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5、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作出时间:2025年9月1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刘文斌负责经营的洗砂厂在生产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原材料和产品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6、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作出时间:2025年9月1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刘文斌负责经营的洗砂厂在生产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原材料和产品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7、对刘文斌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2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刘文斌负责经营的洗砂厂在生产中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原材料和产品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8、我局执法人员卢建华、黄文南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2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裁量起点(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100%=10%;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三个月”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外”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百分值0%。罚款金额=【10000/100000+(0%+0%+0%+0%+0%)×(1-10000/100000)】×100000=10000元,大写为壹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万)1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