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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攸-22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2-04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刁华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550732118R

     地址:攸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6月7日,你单位委托危废收集单位株洲鑫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输危险废物3.22吨(自动监测设施在线废液0.84吨、废抹布0.05吨、废机油0.37吨、废灯管0.01吨、废包装材料0.45吨、有机磷化合物生产产生的反应残余物1.5吨),以上危险废物转移未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联单未随车同行的情况下开展的,直至6月11日才补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信息。且存在危废包装容器(白色塑料吨桶)上未粘贴危废识别标识标牌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刁华丽、授权委托人刘志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你单位环保负责人刘志云。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刁华丽及授权委托人刘志云的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6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事实。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事实。

4、《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6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事实。

5、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作出时间:2025年9月26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事实。

6、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作出时间:2025年10月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事实调查。

7、对你单位环保负责人刘志云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事实。

8、对你单位环保危险废物转移的工作人员负责人韩杰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4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危险废物的容器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以及危险废物运输公司及运输车辆的事实。

9、你单位提供的授权环保负责人刘志云《授权委托书》一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6日,作出单位:湖南明珠选矿药剂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授权副经理刘志云代为处理生态环境工作等事项。

10、我局执法人员赵春贤、吴志刚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6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2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适用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13:裁量起点(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0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100%=10%;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跨县级行政区域”裁量百分值12%;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三个月”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外”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2次”裁量百分值5%;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百分值0%,罚款金额=【100000/1000000+(12%+0%+0%+5%+0%)×(1-100000/1000000)】×1000000=253000元,大写为贰拾伍万叁仟元整。鉴于你单位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了危险废物转移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补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拾伍万捌仟)158000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