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攸-23号
当事人名称: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绍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4QD4QB5X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富康社区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抽查你单位2025年9月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中湘BSO343、湘BS1137、湘D3YZ48、湘 B93H76、湘 B7Z592、湘 B5PZ93、湘 BK6091、湘 B7NA22等7辆车检测报告中加载减速测试期间发动机转速和转鼓转速比值变化超过5%,违反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B.4.6.1、B.4.6.2和B.4.6.4要求,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时,调取视频2025年5月23日9点40分上线检测(验)车辆湘BT7612,发现检测过程中有疑似OBD作弊器的动作。经查实有万车宝(故障码消除软件及设备)与操作线两根;检测过程视频有对话记录。环检线工作人员张香华和张伟的私人手机上有“工具V162A、工具V 151”的OBD作弊软件,打开软件可见操作界面CID码与你单位的网红码(6KWRG678904GFBN6)完全一致;湘B5PZ93加载减速过程中光吸收系数不合格,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王绍辉)及你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经理(张建国)、环保检验员(张伟、张香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法人主体;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OBD设备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验)报告事实;
3、《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OBD设备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验)报告事实;
4、《现场勘察示意图》3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OBD设备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验)报告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3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9日、2025年10月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OBD设备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验)报告事实;
6、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作出时间:2025年9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OBD设备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验)报告事实;
7、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检查通知书、移动源监督帮扶组现场证件移交单各一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9日;作出单位: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证明内容: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OBD设备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验)报告事实;
8、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张建国的《任命书》及张伟、张香华两人的《工作证明》各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责任主体;
9、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总平面图、机动车环保检测OBD系统检验流程示意图、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流程示意图、检测流程项目和标准限值表复印件各一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OBD设备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验)报告事实;
10、 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案车辆《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辆号牌号码、检验报告编号详见证据附件。)共计9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车辆数量;
11、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出具的共计9台涉案在用车辆车辆号牌号码、检验报告编号、环检线检验检测费用发票凭证(详见证据附件);提供时间:2025年9月29日;证明内容: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OBD设备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验)报告事实;
12、OBD作弊器:(一)现场检查时,调取视频2025年5月23日9点40分上线检测(验)车辆湘BT7612,发现检测过程中有疑似OBD作弊器的动作。经查实有万车宝(故障码消除软件及设备)与操作线两根;检测过程视频有对话记录。(二)环检线工作人员张香华和张伟的私人手机上有“工具V162A、工具V 151”的OBD作弊软件,打开软件可见操作界面CID码与你单位的网红码(6KWRG678904GFBN6)完全一致(详见证据附件:1、手机操作界面截屏打印件肆份;2、万车宝说明书及包装盒;OBD作弊器充电线。);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OBD设备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验)报告事实;
13、2025年9月29日,由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资料复印件1份;证明内容: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OBD设备使用作弊器,出具虚假检测(验)报告及违法所得事实;
14、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15、我分局执法人员贺建福、胡鑫旺、黄文南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12-1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1“涉及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取“3台以上不足10台”裁量值15%;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裁量值15%;裁量因素3“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起点20%,已选裁量因素3个,裁量百分值总和50.0%。计算公式=500000X(20%+15%+15%+0%)=250000元,大写为贰拾伍万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款项:根据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攸县湘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收费标准:单独检测尾气排放100元/台、本案涉及的涉嫌出具机动车排放虚假检验(测)报告的在用机动车共计9台;没收违法所得款项计算金额:9台X100元/台=900元,大写为玖佰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
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9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