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攸-17号
当事人名称: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初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38411181Y
地址:攸县黄丰桥镇晓曙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停产,矿涌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法定入河排污口排放至附近沟渠;2025年7月1日,攸县分局执法人员委托湖南中石检测公司对你单位的入河排污口进行采样(全程录像记录);2025年7月3日,湖南中石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ZS202410033-ZF-94),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入河排污口废水的pH值2.8(低于6-9标准限值)、铁含量35.8 mg/L(标准限值6 mg/L,超标4.97倍)、锰含量6.75 mg/L(标准限值4 mg/L,超标0.69倍)。检测依据参考《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2006)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和现场影像资料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对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现场采样及现场检查情况。
2.《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法定入河排污口、沟渠所处的位置。
3.新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7月21日;提供单位: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主体。
4.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日;提供单位: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3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7月1日和2025年11月24日;提供单位: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确认徐珍德及谢振茂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6.检测报告1份(编号:ZS202410033-ZF-94);作出时间:2025年7月3日;作出单位:湖南中石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7.《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分别为2025年7月21日、2025年7月24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存在外排废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9.《技术服务合同》1份,提供单位: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证明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与有资质第三方公司(湖南精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废水处理设备改造工程服务合同。
10.《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株环立〔2025〕攸-10号)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对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立案处理。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株环责改〔2025〕攸-09号)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12.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2024〕攸-10号)1份,提取时间:2025年7月11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湘能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7日受到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13.我分局执法人员唐笑冬、李学斌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7月1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7-1:裁量起点10%;裁量因素1“超标污染物数目”取“3个”裁量百分值8%;裁量因素2“废水类别”取“一般工业废水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裁量百分值4%;裁量因素3“超标状况”取“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1000%以上 pH<3.5或pH>11.5 色度稀释倍数100倍以上 ”裁量百分值30%;裁量因素4“日排放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5“排放去向”取“Ⅴ类水体”裁量百分值0%;裁量因素6“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2次”裁量百分值3%;裁量因素7“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有”裁量百分值5%。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0000】=【(10%+8%+4%+30%+0%+0%+3%+5%)×1000000】=600000元(大写为陆拾万元整),我分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单位积极配合工作,立即制定了整改方案,于2025年8月1日与有资质第三方公司(湖南精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废水处理设备改造工程服务合同,总体金额为47万元整,目前对污水处理站按相关的要求正在进行逐项整改。你单位已启动启动生态赔偿相关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建议对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12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