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 农(动监)罚〔 2025 〕 5 号
当 事 人:攸县XX养殖场(罗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23MA4RXXXXQ
经 营 者:罗XX
联 系 电 话:133XXXX6017
住 所 (住 址):湖南省攸县XX乡XX村XX组XXX号
攸县XX养殖场(罗XX)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27日,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移送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模养殖场的函》,立即组织力量对函中涉及的规模养殖场逐一排查、核实、处理。2025年11月4日,根据函中线索,执法人员来到攸县网岭镇XX村XX组(即原攸县XX乡XX村XX组)攸县XX养殖场。在说明来意、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执法人员即对该场展开调查。据调查,该养殖场属罗XX所有,于2020年建成投产。今年10月15日,当事人罗XX从岳阳调入两车仔猪共745头,到现在为止死亡5头,尚存栏740头。该批生猪调运前已进行产地检疫,并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检疫证明上两车仔猪数量合计为900头,当事人解释是在实际装车时,由于部分仔猪健康问题所以只挑选了745头。询问当事人,他不能提供该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5年11月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攸县XX养殖场(罗XX)涉嫌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沟通,对该养殖场外围(除猪栏内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该养殖场有员工宿舍一栋六间、猪栏一栋(长50米,宽21米)、兽药仓库一间(18平方米)、氧化塘一口(350立方米)、18吨中转料塔一个、消毒间(人员消毒、物质消毒)二间(20平方米)、三级沉淀池一个(80立方米)、排放池一个(80立方米),干粪棚一个、装猪台一个等设施设备,各项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因养殖场猪栏内部为防疫重地,执法人员未能直接进入,而是将经过消毒的执法记录仪设置好后由当事人进场拍摄。从视频上看,涉案生猪皮红毛亮,呼吸、粪便正常,驱赶时行动敏捷,精神状态良好,经清点数量为740头。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及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1月5日,本机关向攸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发出攸农协[2025]5号协助函,要求其核查攸县XX养殖场2024年11月4日至2025年11月3日期间(一年时间)出栏生猪数量。2025年11月6日,本机关收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回复,攸县XX养殖场在此期间共检疫出栏生猪1520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30日印发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三条单一畜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攸县XX养殖场属于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能从事养殖生产的小型畜禽养殖场。至此,调查结束。
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1份共1页,经营者罗XX身份证照片1份共1页,共同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2.攸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函攸农协[2025]5号1份共1页,攸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回复1份共2页,证明攸县XX养殖场属于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能进行养殖生产的小型畜禽养殖场。
证据3.现场勘验笔录1份共4页,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20页,共同证明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书面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见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确定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违法行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攸县XX养殖场各项设施设备完善,当事人正在积极整理需要办理证件的资料,经本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4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8117901040006339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支行营业部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攸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