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路327号
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攸交处罚〔 2025〕路327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贺华安,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22319790910****,联系电话:1889020****,住址:湖南省攸县莲塘坳乡沈和村铺里组埔里015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对贺华安涉嫌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现已查明,2025年12月9日接到举报,贺华安货物集散地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我大队立即组织货运中队实地核查。执法人员尹治国、陈爱国到达现场检查发现未按装载要求给货运车辆配载货物,发现赣C9013W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运输。未经许可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湘攸交运改正[2025]62号,责令你立即改正。2025年12月10日,因当地村民多次举报贺华安货物集散地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我执法大队货运中队再次实地核查,在攸县银坑乡下田村恒新组行政巡查时发现湘B5633A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超限超载运输,随即由执法人员引导至攸县罗家坪超限检测站。进一步调查发现:车辆湘B5633A从贺华安货物集散地装载泥石混合料,托运至攸县酒埠江。贺华安货物集散地逾期未改正,再次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车辆检测复检单
上述证据经过贺华安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5日 向贺华安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路327号),告知贺华安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贺华安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贺华安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贺华安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贺华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关于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的处罚基准,贺华安货运源头单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四千五百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一般,应当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贺华安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贺华安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贺华安 赣C9013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