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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路325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2-22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攸交处罚〔 2025〕路325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徐先飞,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242419700914****,联系电话:1387367****,住址: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小西门居委会。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经核实的,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对徐先飞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现已查明,2025年10月23日攸县交通运输局接到举报,车牌号为湘ADK8086轻型封闭式货车在攸县交通北路进行锂电池运输。攸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丁森林、陈爱国在攸县G106线1824KM+200M处将该车查获。经现场检查:徐先飞驾驶的湘ADK8086轻型封闭式货车系湖南新创智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车辆,为普通货物运输车辆。车辆装载了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型号为JL-E200L-78P40S-3.0,额定电压144V,额定能量33.69 KW/h,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质量为210KG),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索引,该锂离子属于第9类杂项危险物品。进一步调查发现:1、当事人徐先飞以租代购的模式购入湖南新创智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湘ADK8086,则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为徐先飞。2、徐先飞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将该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由攸县广云超市运输至长沙县晟象物流园6栋, 且该锂离子动力电池系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3、平台已收取运输费用126.42元,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平台再与徐先飞结算。4、徐先飞与湖南新创智绿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均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徐先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车辆运营合同及服务条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过徐先飞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0日 向徐先飞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路325号),告知徐先飞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徐先飞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徐先飞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发现违法后,立即停止运输,积极主动配合执法检查,及时将货物停运至安全区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提出从轻、减轻处罚 。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徐先飞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结合《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道路运输管理篇序号2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积极配合执法人员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一般-减轻,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应当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少于3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第五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徐先飞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徐先飞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徐先飞 湘ADK8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