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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攸-25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2-24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攸-25

 

当事人名称: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7828671181

地址:攸县槚山乡株形村定富冲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经环评审批,于2025年8月15日起擅自在原矿区内新开工建设一条花岗岩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项目,新建项目正处于在建阶段,现场配套建设有2台破碎机、2台振动筛、2条挖沙船、2台污泥压滤机、2台污水罐和8条传送带等生产设备及260立方米三级沉淀池设施,项目总投资金额约计人民币80.8万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主要负责人(宁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法人主体;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3、《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5、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和视频;作出时间:2025年10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6、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审批意见[攸环评表(2017)13号]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原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规模和采用的防治污染及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未报生态环境部门重新审批,存在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7、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新建花岗岩石料破碎加工生产线项目配套建设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投资清单及采购凭证(票据);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总投资金额事项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8、《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3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株富花岗岩开发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9、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贺建福、李学斌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9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12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2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表1 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取“报告表”裁量值0%;裁量因素2“建设项目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进程”取“设备安装阶段”裁量值5%;裁量因素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值0%;裁量因素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值0%;裁量起点20%,已选裁量因素6个,裁量百分值总和25.0%。计算公式为40400X(20%+0%+0%+5%+0%+0%+0%)=10100,大写为壹万零壹佰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零壹佰元整)101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12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