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攸-26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攸-26号
当事人名称: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烈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DEA7L436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网岭镇洞井社区循环经济园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相关危险废物;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存在危废间墙体破损,大量白色包装袋杂乱堆满,未进行合理贮存,且部分白色袋子置于危废间外,经现场核查,白色袋子内为废油漆渣,其有害成分是VOCs等废漆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现场主要负责人(魏德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法人主体;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4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3、《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4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4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7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6、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和视频;作出时间:2025年11月4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7、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审批意见[株攸环评表(2020)2号]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规范设置危废暂存间收集、贮存相关危险废物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8、企业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登记编号:91430223MADEA7L436001Y)、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服务合同复印件一份(合同有效期: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叁份(联单编号分别为:20254302003808、20254302003810、20254302009844);提供时间:2025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污染物排放去向、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危险废物移出信息、危险废物运输信息、危险废物接受信息;
9、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添锦塑业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10、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贺建福、李学斌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4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相关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值0%;已选裁量因素5个,裁量起点10%,已选裁量百分值总和0%,计算公式为:[100000/1000000+(0%+0%+0%+0%+0%+0%)X(1-100000/1000000)]X1000000=100000元,大写为拾万元整。我厅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