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攸-2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攸-28号
当事人名称:株洲市枫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慈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3957174786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宁家坪镇宁家坪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经营范围为生猪饲养、销售等,实际养殖规模为880头左右生猪,你单位养殖废水经干湿分离后,再经废水三级沉淀池沉淀处理后外排,现场执法人员已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采样过程已录像),我分局委托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送样检测。2025年11月13日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样品送检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511-03026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330mg/L,标准为400mg/L,超标7.3倍、氨氮浓度为722mg/L,标准为80mg/L,超标8倍,总磷浓度为31.6mg/L,标准为8mg/L,超标2.9倍,悬浮物浓度为620mg/L,标准为200mg/L,超标2.1倍,均超过GB18596一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5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对你单位现场采样和检查情况。
2.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和视频;作出时间:2025年11月5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对你单位现场采样及现场检查情况。
3.《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5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处的位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枫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
5.你单位负责人(丁天顺)身份证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枫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负责人身份。
6.《投资合作协议》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枫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确认了丁天顺是你单位的目前实际经营者、代理权限等情况。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3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8.《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7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养殖外排废水均超过GB18596一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9.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国检华科字环质第2511-0302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提供单位:国检测试控股集团(湖南)华中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养殖废水均超过GB18596一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事实。
10.固定污染源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枫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主体。
11.《株洲市长热线集中受理来电交办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事实。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3.、株洲市枫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5日;提供单位:株洲市枫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株洲市枫水湾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14.我分局执法人员吴志刚、胡鑫旺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5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之规定,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 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乡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值5%;裁量起点6%,已选裁量因素5个,裁量百分值总和5%。计算公式为:[3000/50000+(0%+0%+0%+0%+5%)×(1-3000/50000)]×50000=5350,大写为伍仟叁佰伍拾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叁佰伍拾元)535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