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攸-3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5〕攸-32号
当事人名称: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选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CG8DF673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新市镇大同村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株洲市2025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目前正在生产,生产规模为年产机制砂30万吨左右;你单位生产经营期间,贮存的易产生扬尘的部分砂土原材料和产品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李选平)及该公司现场主要负责人(谭志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及法人主体;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3.《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5.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7.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8.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受委托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9.《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分别为2025年11月24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湖南隆长源建材有限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10.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贺建福、李学斌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该行为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涉嫌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值0%。已选裁量因素5个,裁量百分值总和0%。计算公式为:[10000/100000+(0%+0%+0%+0%+0%)×(1-10000/100000×100%)]×100000=10000元,大写为壹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