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攸交处罚〔 2025〕路326号
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攸交处罚〔 2025〕路32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0223ME1060057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王毅,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刘家组,联系电话:1827329****。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1日对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民委员会涉嫌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施、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5年11月12日10时45分,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委会在S336线87K+765m 至88K+865m处右侧公路路肩上擅自穿越公路设施、埋设管线,埋设自来水管道长1100 米,宽0.7米,深0.5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1日 向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民委员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湘攸交罚告〔2025〕路32号),告知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民委员会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民委员会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4:关于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架施、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案的处罚基准,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民委员会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的长度25m以上,属于特别严重,应当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攸县江桥街道茅坪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通过线下方式或者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务平台、“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