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5〕攸-35号
当事人名称:株洲市新屹隆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EH80RDX8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联星街道圳江村亮星屋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年11月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5年5月租赁攸县联星街道圳江村亮星屋组原珠丽造纸厂开始建设生物质燃料加工、销售项目,于2025年11月建成,目前正处于设备调试阶段,该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总投资41.8万元。经核查,该项目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属于第二十二项“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中第43项“生物质致密成型燃料加工”范畴,根据名录规定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唐笑冬、卢建华、黄文南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2.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制作的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份;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3.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现场照片3张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4.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5.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制作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提供单位:株洲市新屹隆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7.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提取的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现场负责人(巫海兵)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单位:株洲市新屹隆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身份。
8.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提取的你单位投资清单、设备转让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提供单位:株洲市新屹隆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单位的投资投入情况。
9.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提取的你单位《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单位:株洲市新屹隆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证明你公司确认了巫海兵的职务、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10.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11.我局于2025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株环责改字【2025】攸-40号),证明我局执法程序合同合规。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年12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5〕攸-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初步处理意见:你单位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事实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1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取“报告表”裁量值0%;裁量因素2“建设项目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3“项目建设进程”取“设备安装阶段”裁量值5%;裁量因素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裁量值8%;裁量因素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值0%;裁量起点20%,已选裁量因素6个,裁量百分值总和33%。计算公式为:[(418000×5%)×(20%+0%+0%+5%+8%
+0%+0%)],最后取整为:6897元,大写为陆仟捌佰玖拾柒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玖拾柒元整(小写:¥6897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