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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不罚字〔2025〕攸-2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5-11-13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当事人名称: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狄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3MA4QRHHE41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春联街道春联社区迎宾大道与紫云路交叉口东南角。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开展株洲市2025年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生产运营期间,2025年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狄翔)及该公司现场主要负责人(尹呈祥)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9日;提供单位: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信息及法人主体;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3、《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现场勘察示意图》3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1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5、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和视频;作出时间:2025年9月1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6、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中虹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株攸环评表[2020]9号)及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备案申请表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19日;提供单位: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7、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二册)(证书编号:91430223MA4QRHHE41001Q)相关内容要求: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执行(守法)报告、信息公开、排污单位登记信息、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汽油(柴油)加油工作流程和产污节点示意图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19日;提供单位: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8、《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6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9、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26日;提供单位: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受委托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10、《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0月11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11、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关于请求免予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的报告》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2日;提供单位: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中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12、我分局执法人员贺建福、胡鑫旺、黄文南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19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预字〔2025〕攸-2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5年10月31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预字〔2025〕攸-2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并已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并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我局经案审会审议拟对你单位作出决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相关规定,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