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不罚字〔2025〕攸-6号
当事人名称: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
法定代表人:徐俊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223445237860U
地址:攸县东城新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25年9月29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攸县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攸州中心医院建设项目)开展放射源安全监管专项执法检查,你医院建设了核医学科建设及放射治疗场所项目,在住院大楼一楼建设了PET/CT机房、SPECT-CT机房,在门诊医技楼负一层建设了直线加速器机房,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院新院区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包括直线加速器、后装治疗、DSA、乙级核医学场所的建设属于名录中172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报告表类别,该项目未办理建设项目报告表等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目前机房已建成,暂未安装生产设备及通风管道,项目总投资约258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徐俊余)及你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颜琼)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证明内容: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责任主体;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3、《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4、《现场勘察示意图》2份;作出时间:2025年9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5、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和视频;作出时间:2025年9月29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6、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攸环评表[2016]6号)、(株攸环评表[2020]6号)、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7、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核医学科建设及放射治疗场所项目费用证明文书证明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8、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授权委托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受委托人办理生态环境工作事宜的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9、我分局执法人员黄文南、胡鑫旺、李鹏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9月29日;提供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10、《调查询问笔录》作出时间:2025年9月30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事实;
11、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递交的《关于请求免予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行政处罚的报告》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13日;提供单位: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证明内容:证明攸县人民医院(攸州中心医院项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预字[2025]攸-5号)告知对你单位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告知了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5年11月3日送达。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不罚预字[2025]攸-5号)、《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及时整改并已整改到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专用裁量表》表1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的裁量标准,结合过罚相当等原则,我局经案审会审议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提高守法意识,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杜绝此类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2.你单位要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相关规定,做好环境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