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县交处罚( 2026) 840100006号
攸县交处罚( 2026) 840100006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董鹏辉,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22319850910****,联系电话:1868453****,住址:湖南省攸县城关镇富康社区格子塘小区2栋2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2025年12月31日15时20分,董鹏辉驾驶车牌湘AA76528埃安牌五座小型普通客车在武深高速攸县钟佳桥收费站出站口,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被高速交警查获并移交至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客运中队。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董鹏辉当天驾驶该车从长沙回攸县,搭乘四名乘客,三女一男,年龄约20岁左右,车费每人100元,送到目的地后结算。,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董鹏辉驾驶湘AA76528埃安牌五座小型普客,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现场视频、车辆照片、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经过董鹏辉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7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攸县交罚告(2026)840100006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的处罚基准,你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属于一般,应当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少于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少于2万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于2026年01月07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董鹏辉 湘AA76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