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攸县交罚告(2026)840100001号
攸县交罚告(2026)840100001号
当事人情况:姓名:宁双荣,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0615****,联系电话:1300745****,住址:湖南省攸县上云桥镇马坊桥村颜家组颜家010号。
根据有关部门高速交警移送的,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3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宁双荣驾驶湘B97702大通牌七座小型普客,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三款。本机关认为,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
你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现场照片3、现场照片1、现场视频2、现场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和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从事省际、市际、县际(除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外)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在直辖市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相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程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对从事设区的市内毗邻县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的上述行为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将上述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权利告知你。
你如对上述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听证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宁双荣 湘B97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