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县交处罚( 2026) 840100008号
攸县交处罚( 2026) 840100008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7MAEPUXKB6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栗红光,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辛安镇郝庄村路口西侧路北,联系电话:13472005558。企业名称: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7MAOCEHA12R, 法定代表人:郭利超,法人身份证号码:13042819831014****,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前屯村后。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有关部门高速交通管理三支队芦淞大队移送的,本机关于2026年1月6日对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冀DY5211)/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冀DL8A0挂) 涉嫌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冀DY5211)/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冀DL8A0挂) 驾驶员郝栋良2026年01月06日08时驾驶(冀DY5211/冀DL8A0挂)六轴半挂牵引车,在武深高速北往南方向酒埠江收费站超限运输。经我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和检测,车辆所装载货物为钢卷,为可分载货物,车货总重125440千克,超限76440千克,超限率156%,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两公司均委托杨少东(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0829****)处理违法事宜。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检测报告单、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公司发货榜单、委托书等
上述证据经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9日向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冀DY5211)/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冀DL8A0挂) 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攸县交罚告(2026)840100008号),告知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冀DY5211)/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冀DL8A0挂) 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冀DY5211)/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冀DL8A0挂) 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冀DY5211)/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冀DL8A0挂) 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冀DY5211)/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冀DL8A0挂)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冀DY5211)/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冀DL8A0挂) 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关于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冀DY5211)/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冀DL8A0挂)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你(单位)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可以处每吨(未满一吨的部分不予计算)五百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冀DY5211)/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冀DL8A0挂)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河北省邯郸市大光运输有限公司牵引车(冀DY5211)/河北省邯郸市飞华运输有限公司半挂车(冀DL8A0挂)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