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县交处罚(2026)840100014号
攸县交处罚(2026)84010001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余志勇,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2231974061****,联系电话:***********,住址:湖南省攸县城关镇联西社区工业路33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涉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单位)2026年1月16日14时45分,余志勇驾驶车牌湘BF65777比亚迪牌五座小型轿车在攸县城乡客运汽车站,涉嫌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被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客运中队查获。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余志勇驾驶该车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接单从株洲市生物工程中等学院至攸县城乡客运汽车站,搭乘四名乘客,年龄约16岁左右。送到目的地后通过滴滴网约车平台结算。余志勇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现场照片、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经过余志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攸县交罚告(2026)84010001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予以采纳。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的处罚基准,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证件,在本省首次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属于一般,应当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少于五千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于2026年01月1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
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余志勇湘BF6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