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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县交处罚( 2026) 840100023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6-01-27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交处罚( 2026) 840100023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张自勇,性别:男,身份证号码:43022319781203****,联系电话:1867082****,住址:攸县柏市镇泉塘村。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的,本机关于2026年1月26日对张自勇涉嫌使用超过4500千克普通货运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2026年1月26日10时47分,我局执法人员文治国、李宣兰在湖南省攸县新市镇G106线1810K+300M处执法检查,发现张自勇驾驶车牌为湘BA6329四轴重型自卸货车的道路运输证(证号430223201577)在2023年10月11日已经失效了,经营许可证(证号430223201069)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1日,张自勇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

      上述证据经过张自勇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1月27日向张自勇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攸县交罚告(2026)840100023号),告知张自勇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张自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张自勇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张自勇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张自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二条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使用超过4500千克普通货运车辆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基准,张自勇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本省首次使用失效、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或者许可证件超过有效期少于1个月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且不符合不予处罚情形的,属于一般,应当责令停止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少于7000元的罚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 一)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张自勇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张自勇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张自勇 湘BA6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