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农(动监)罚〔2025〕8号
当事人: 攸县****家庭农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3************
住所(住址): 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村**组
投资人: 余**
身份证件号码: 430223************
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5年10月27日,攸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收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关于移送未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规模养殖场的函》,立即组织力量对函中涉及的规模养殖场逐一排查、核实、处理。2025年12月24日,根据函中线索,执法人员来到攸县**镇**村**组攸县****家庭农场。在说明来意、出示了执法证件之后,执法人员即对该场展开调查。经调查,该养殖场的投资人为余**,于2015年建成投产。2025年12月16日,当事人从汨罗调入两车仔猪共674头,现存栏674头,该批仔猪调运前已进行产地检疫,并取得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询问当事人,不能提供该养殖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2025年12月2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攸县****家庭农场涉嫌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外围(除猪栏内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勘验。该养殖场有员工宿舍一栋(50平方米)、猪舍三栋(总面积1200平方米)、物资仓库一座(25平方米)、消毒间一间(20平方米)、粪污处理池一个(300平方米)、干粪棚一栋(25平方米)、粪污生化处理设备1套、料塔1台、榨粪机设备1套等设施设备,各项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因养殖场猪栏内部为防疫重地,执法人员未能直接进入,而是将经过消毒的手机设置好后由当事人进场拍摄。从视频上看,涉案生猪皮红毛亮,呼吸、粪便正常,驱赶时行动敏捷,精神状态良好,经清点数量为674头。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及所有证据材料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12月25日,本机关向攸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发出攸农协〔2025〕11号协助函,要求其核查攸县****家庭农场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期间(一年时间)出栏生猪数量。2025年12月25日,本机关收到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回复,攸县****家庭农场在此期间共出栏生猪1243头。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8月30日印发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第三条单一畜种畜禽养殖规模的划分标准,攸县****家庭农场属于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能从事养殖生产的小型畜禽养殖场。2026年1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攸县****家庭农场,经检查,经责令整改后该养殖场内所有生猪均已出栏。至此,调查结束。
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当事人营业执照照片1份共1页,投资人余**身份证照片1份共1页,共同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2.攸县农业农村局协助函攸农协〔2025〕11号1份共1页,攸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回复1份共1页,证明攸县****家庭农场属于需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才能进行养殖生产的小型畜禽养殖场。
证据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共3页,询问笔录1份共5页,证据提取单1份共16页,共同证明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事实。
证据4.当事人承诺书1份共1页,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责令改正后猪场空栏照片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采取措施,减轻危害后果。
本机关于2026年1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书面表示不进行陈述申辩(见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确定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6;违法行为:开办动物饲养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三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结合《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的养殖场各项设施设备完善,养殖场投产至今,未发生动物疫情,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积极整理办证资料,且主动将养殖场内生猪清栏,当事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情形,应当从轻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集体讨论,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48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 号:18117901040006339
开 户 行:中国农业银行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支行营业部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攸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6 个月内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农业农村局(印章)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