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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6〕攸-3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6-02-02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株环罚字〔2026〕攸-3号


当事人名称:攸县禧庆年礼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

经  营  者:胡时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23MAECEW8U3E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攸县菜花坪镇菜花村文家组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对你加工厂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工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加工厂于2025年7月份在攸县菜花坪镇菜花村文家组原好棒美厂房处开始建设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销售项目,该项目于2025年8月底建成,2025年9月4日正式投入生产,目前日加工生产布绒对联、灯笼等工艺品2000平方米左右,主要建设了一条60米长自动印刷生产线,主要原辅材料为植绒布、树脂胶、金粉,主要成品为布绒对联、灯笼等工艺品。该项目未进行排污登记表填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唐笑冬、卢建华、黄文南出示执法证,具备执法资格的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3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2、《现场检查记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3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加工厂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事实。

    3、《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233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加工厂地理位置信息。

    4、现场拍摄的照片3张,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3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加工厂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事实。

    5、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3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加工厂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事实。   

    6、你加工厂经营者胡时清及经理黄正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攸县禧庆年礼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证明内容:证明你加工厂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7、《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5年11月18日;提供单位:攸县禧庆年礼品加工厂(个体工商户);证明内容:证明你加工厂确认了黄正平的职务、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加工厂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事实。。

    9、对黄正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5年11月18日,作出单位: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加工厂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事实。

你加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1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6〕攸-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行为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  的裁量标准:裁量因素1“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取“县级行政区域内(不跨镇街或在园区范围内)”裁量值0%;裁量因素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取“不足3个月”裁量值0%;裁量因素3“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取“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值0%;裁量因素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取“1次”裁量值0%;裁量因素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取“无”裁量值0%。已选裁量因素5个,裁量百分值总和0%。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裁量起点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对应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计算公式为:[200/50000+(0%+0%+0%+0%+0%)×(1-200/50000)]×50000=200元,大写为贰佰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佰元整)200元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攸县支行,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43001520062052502209。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