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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县交处罚(2026)840100029号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26-02-14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董明理,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42419671120****,联系 电话:1507470****,住址:湖南省衡东县高湖镇姚泉村八组。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 省治超联网管理系统推送,本机关于2026年2月9日对董明理涉嫌驾驶(湘 D2J807)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路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予以立案调 查。期间,本机关采取了查询车辆登记信息,调取湖南省道路运输三级协同系统数据, 查看现场视频照片、核实相关证件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 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当事人董明理于2025年05月16日13时41分,董明理驾驶的湘D2J807二轴重 型自卸货车途径S336K100+200竹如山被超限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发现,车牌号为湘 D2J807的二轴重型自卸货车,限重18000.0千克,车货总质量21100.0千克,超限 3100.0千克,超限率为17.22%。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驾驶证查询信息记录、行驶证查询信息记录、道路 运输证查询信息记录、超限车辆检测数据单、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 现场照片和现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过董明理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2月9日向董明理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攸县交罚告 (2026)840100029号),告知董明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 依据及董明理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董明理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权利的意见,本机关视为董明理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董明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之规定和《湖南省交 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路管理篇中(序号14)关于车货总体的总质量超过公 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核定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基准,董明 理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属于较重,应当对超过 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现依据《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 超载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佰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董明理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 (地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董明理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 者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 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6日


         董明理湘D2J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