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攸县交处罚( 2026) 840100030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李庆春,性别:男,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22319710123****,联系 电话:1527339****,住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鑫地小区2栋201号。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有关部门湖南高速公路交警移送的,本机关于2026年1月18日对你涉嫌未取 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采 取了收集现场证据材料、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 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李庆春驾驶湘BD45591比亚迪牌五座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 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2026年1月18日16时30分,李庆春驾驶车牌湘 BD45591比亚迪牌五座小型轿车在武深高速攸县钟家桥收费站出站口,未取得道路客 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被高速交警查获并移交至攸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 法大队客运中队。经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李庆春当 天驾驶该车从长沙回攸县,搭乘三名乘客,成年人年龄约30-70岁之间,车费每人100 元,送到目的地后结算。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 三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询问笔录、现场照片、银行卡流水信息、视频资 料、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过李庆春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 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6年2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 攸县交罚告 (2026)840100030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你提出了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的意 见,本机关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的规 定,已构成违法。
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规定和《湖南省交通 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篇中关于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 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包括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处罚 基准,你(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未产生危害后果; 2. 在监督检查中,积极主动配合;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 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 (适用减轻处罚需经集体讨论),属于一般-减轻,应当违法 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少于2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少于1万元的罚款。当事人符合以上第一 点。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 (单位)于2026年01月18日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农商银行攸县支行(地 址:攸县农商银行西郊分理处),户名:攸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 820108000000003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 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登录网址 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 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 诉。
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攸县交通运输局
2026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