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湖南酒埠江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实物资产注入湖南酒仙湖生态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攸国资发〔2018〕12号
关于同意湖南酒埠江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以实物资产注入湖南酒仙湖生态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批复
湖南酒埠江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以实物资产注入湖南酒仙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报告》(攸旅投字〔2018〕26号)已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15年11月《攸县酒埠江生态新镇建设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的约定、股东决议,同意你公司将湖南酒埠江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酒仙湖景区内的资产进行评估后,作为实物资产注入湖南酒仙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二、此次出资范围和出资金额以湘艾普瑞评字(2018)第038号所评估的范围和金额为准,包括酒仙湖景区范围内的已办理权证的不动产、根据不动产产权证可以确认权属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机器设备、船舶、电子办公设备等。出资金额为7388.12万元,其中6450万元作为实收资本,938.12万元作为资本公积。
同意湖南酒埠江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将评估范围内已办理不动产产权证的资产过户至湖南酒仙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湘(2017)攸县不动产权第0002412、湘(2017)攸县不动产权第0002443、湘(2017)攸县不动产权第0002444、湘(2017)攸县不动产权第0002446、湘(2017)攸县不动产权第0002447。
特此批复。
攸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