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应急预案
攸政办函〔2009〕72号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应急预案》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攸县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攸县医疗纠纷防范与处置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
纠纷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三条 处置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置得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为了防范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成立攸县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医疗纠纷处置的协调领导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监察局、综治办、卫生局、司法局、公安局、广电局、信访局、民政局等部门参与,领导小组下设处置技术组、司法调解组、秩序维护组。
(一)县卫生局成立医疗纠纷处置技术组,负责受理全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移交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医疗纠纷业务技术的初步分析供行政调解时参考,负责医疗事故处理后分析原因、划分责任。
(二)县司法局设立司法调解组,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负责医疗纠纷的司法调解工作。调解员由医患双方从医疗专家、司法、律师、法医专家库中按2:1:1:1的比例抽选后组成。
(三)县公安局成立攸县医疗纠纷处置秩序维护组,负责化解医疗纠纷引发的不稳定性因素,查处由此引发的治安案件,维护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
(四)各医疗机构成立医疗纠纷防范和调解组,加强医疗安全事故的排查和防范,一旦出现医疗纠纷的苗头,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相应措施,及时化解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对已经出现的医疗纠纷,应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调解,维护好社会秩序,做好接洽接待工作,必要时按规定启动相应调处程序。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部门、乡镇和医疗机构职责
(一)县综治办。负责协调县公安、卫生、司法、信访、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医疗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向县委和县人民政府报告相关情况。
(二)县广电局。加强舆论引导,牵头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和媒体接待协调工作。要认真核实情况,力求客观公正报道,正确行使舆论监督职能。
(三)县监察局。在医疗纠纷调处中,凡发现乡镇人民政府、村组干部、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故意怂恿闹事,致使医
疗纠纷得不到有效调处,造成事态扩大、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免谈话,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四)县卫生局。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封存证据、宣教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判断纠纷性质、预测纠纷事态发展趋势。按医疗纠纷的性质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处理程序,进行医疗纠纷行政调解,尽可能达成医患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进行司法调解时,及时组织医疗纠纷处置技术组提供纠纷业务技术初步分析、结论,参与医疗纠纷的司法调解,进行医学鉴定时及时组织尸检,将资料移交至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五)县公安局。由医疗纠纷引发社会不稳定或引发社会治安案件时要及时到现场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及人身安全。对扰乱正常秩序、打砸财物、限制人身自由或侵害医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侮辱人格、乱设灵堂、停尸闹事等治安案件,要依法及时处置。
(六)县司法局。负责医疗纠纷的司法调解,作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七)县信访局。接洽医疗纠纷的来信来访,组织来信来访的医疗纠纷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引导医疗纠纷双方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途径解决。
(八)县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工作。按照《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公安部门移送的尸体,同时做好遗体的处理工作。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做好当地医疗纠纷现场人员的劝导说服工作,积极维护好本地区公共秩序,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医疗纠纷的司法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十)各医疗机构。制定预防及处置重大医疗纠纷等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的发生,将医疗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防止事态扩大,积极调解医疗纠纷,引导患者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出现不可调和的医疗纠纷,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旦出现由此引发公共秩序不稳定、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甚至出现乱设灵堂、停尸闹事等社会治安事件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请求援助。进行医疗纠纷调解时要积极参与,提供场所,并作好接洽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四章 医疗纠纷的防范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和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基础知识培训,增强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执业。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建立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分析讨论会制度,一般每季度召开1—2次,分析发生的原因,吸取教训,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八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科室应结合专业、专科特点,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三基”知识培训,夯实医务人员的基本功。医务人员自身也要通过持续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充实、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培育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医德医风。
第十条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各项操作制度,严守医疗行业规则,按规定依科学开展各项医疗护理活动,确保医疗护理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重视医疗文书制作,保全各项证据。
第五章 医疗纠纷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负责人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认真排查和化解矛盾,作好病情介绍、解释相关工作,宣教相关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提供相关文书的复印件,疏通无关人员,保护好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尽可能达成医疗纠纷调处协议。出现医疗纠纷不可调和的矛盾或补偿金额过大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调处所需的场所和后勤服务;出现由此引发公共秩序不稳定、财产和人身不安全甚至乱设灵堂、停尸闹事等现象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请求援助。
第十二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封存证据,宣教医学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初步分析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行政调解,尽力达成医患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根据行政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决定是否启动司法调解,进行司法调解时则及时通知司法调解组,进行医学鉴定时则将相关资料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进行司法判决时则将相关资料移交司法机关。出现公共秩序不稳定、人身财产受到威胁等社会治安事件时,及时通知秩序维护组。
第十三条 司法调解组接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到现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讲、咨询,必要时提供法律援助,根据相关专家的初步分析意见,进行司法调解,尽可能地达成医患双方满意的调解协议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宣布调解终结,建议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医疗机构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和人身安全,妥善处理社会治安问题。
第六章 医疗纠纷的善后处理
第十五条 双方达成协议或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决定进入司法途径后,医患双方要切实履行协议承诺。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途径时,医患双方要积极配合,妥善处理好尸体遗物,保证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要及时吸取医疗纠纷的教训,分析纠纷的成因,规范医疗护理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整改措施报告送至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县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医疗纠纷相关原因,追究医疗纠纷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研讨下阶段的工作方法,整理相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医疗纠纷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相关医疗机构、单位负责人及医护人员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及责任程度,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并要对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当事人实行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赔(补)偿经济责任分担制度。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和未分清原因的医疗纠纷赔(补)偿,相关责任人要相应承担10%、5%和1%的赔(补)偿金额。
第二十条 对煽动、组织、怂恿、策划、支持、雇佣群众集体上访闹事,扩大事态的为首人员和骨干人员,以及在医患纠纷中有违反社会治安行为的人员,由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并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医疗纠纷处置的运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 设立攸县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经费专帐,经费由政府财政适当投入,各医疗机构按级别、业务收入比例及医疗纠纷发生次数等因素缴纳。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卫生局负责筹资、保管和使用,并依法接受纪委、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由县卫生局、县司法局、县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