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防汛应急预案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攸县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攸县防汛应急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洪水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攸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县抗洪救灾工作。
攸县防汛抗旱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分管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武装部部长、县预备役营营长、县水利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武装部、县预备役营、县发改局、县农办、县企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农机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粮食局、县电力局、县石油公司、县电信局、县黄丰桥林场;
常设办事机构:攸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办公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利局局长兼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防指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全县重大洪水灾害的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传达贯彻国家、省、市防指和县应急委对抗洪救灾工作的指示;根据汛情变化研究抗洪救灾工作对策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指导乡镇开展灾民转移安置、救助和灾后重建等工作。
2.2.2 县防办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雨、水、灾情信息;组织召开防汛会商会议,制定抗洪救灾应急对策方案,传达指挥部指令并监督实施;管理防汛物资和资金;指挥和协调各类应急工作组的工作;开展防汛抗灾新闻报道,组织抗洪救灾新闻发布会;处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防指成员单位
(1)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和指导防汛抗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防汛工作行业管理,收集掌握和提供雨情、水情、汛情、灾情,负责所辖防洪工程的运行安全,组织抗洪抢险及水毁工程修复工作。
(3)县发改局:上报和安排防洪工程及水毁修复工程项目计划;协调做好防汛物资调配工作。
(4)县农办:协助指导全县防汛工作;协调抗灾救灾过程中各种关系;研究制定扶持灾区优惠政策和对策;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5)县企促局:负责调配防汛、排涝等有关物资器材,重点落实钢材50吨;做好本系统的抗洪抢险工作。
(6)县公安局:加强汛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水政秩序;在紧急防汛状态下组织实施交通管制、区域警戒等特殊措施。
(7)县民政局:收集和掌握洪涝灾害情况,负责洪涝灾害的救灾和灾民生活救济,组织赈灾救灾工作。
(8)县财政局:协同县防指申报、筹集防汛和水毁工程修复所需资金;负责征集和监督使用防洪保安资金;预安防汛应急资金10万元。
(9)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及时做好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制定防御方案,落实防御措施。
(10)县建设局:组织提供必要的防洪抢险物料,并根据防洪总体规划方案,监督、检查市政设施的安全运行。
(11)县交通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工程、装备的防洪安全;根据防汛需要,为防汛抢险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的交通运输畅通无阻,重点落实抢险车辆20辆,船只20艘;在紧急防汛状态下积极配合和参与交通管制。
(12)县林业局、县黄丰桥林场:负责储备防汛抢险用木材100立方米,楠竹10000根,确保随时供应。
(13)县农业局:收集和掌握农业洪涝受灾情况,负责组织洪涝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14)县卫生局: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5)县粮食局:负责储备防汛抢险用麻袋、编织袋10000只,紧急情况下负责灾区救济粮供应。
(16)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进行洪水预告、抢险动员及防汛抗灾其他方面的宣传报道。
(17)县农机局:负责组织农机具投入防汛抗灾,协助搞好防汛、排渍机械的检修工作,确保正常运转。
(18)县电力局:负责防汛电力调度命令的实施,确保汛期各相关用电设施的电力供应。
(19)县电信局: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安全;保障各乡镇、重点水库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讯电话畅通;汛期对酒埠江、黄沙桥、皮佳如、老虎岩、凉江、苏洲坝、新市河坝、上云桥电站等水库和河坝的调度电话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政令、汛情及时传递。
(20)县气象局:负责防汛抗灾天气预报,提供日、旬、月降雨量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组织开展人工降雨作业。
(21)县石油公司:负责防汛抗灾油料的储备、调运和及时供应吨。
(22)县武装部、县预备役营:根据防汛抗灾需要作好防汛抢险预案,组建防汛抢险机动队伍和设备。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洪水灾害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
3.1.2 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和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准确及时报告。
(2)水库工程信息
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 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工农业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洪涝灾害情况,防汛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由县防指将初步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不得随意夸大或虚报、瞒报。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要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水患意识,做好防大汛、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健全机构,落实责任,注重培训,加强预警。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城镇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水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等。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准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备应急需要。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网络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安全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加强防汛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 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 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区,应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利用喇叭、铜锣、口哨等报警设备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洪水风险图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并作为抗洪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决策依据。
3.3.2 防御洪水预案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编制各类防御洪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 防汛信息系统
县防指依托县防汛指挥系统,建设防汛信息系统,并作为汛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防洪调度工作,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救灾工作,重大洪涝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指挥协调。
4.1.5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洪涝灾害,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 对跨区域发生的洪涝灾害,或洪涝灾害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 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
4.2.1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乡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低于1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至50毫米;
(2)氵米 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堤垸无溃垸性严重险情;
(3)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10人以上(含10人),50人以下;
(4)因灾倒塌房屋10间以上(含10间),50间以下。
4.2.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乡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低于15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至100毫米;
(2)氵米 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0.5米,但预报将不超过保证水位,堤防堤垸无溃垸性严重险情;
(3)气象部门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并发出紧急警报;
(4)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50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
(5)因灾倒塌房屋50间以上(含50间),100间以下。
4.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乡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低于2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达到100毫米至150毫米;
(2)氵米 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有500亩以下堤垸出现溃垸性严重险情;
(3)氵米 水水位超过保证水位,并预报还有所上涨;
(4)大中型及小型水库出现超设计水位洪水,出库流量超过下游河道安全泄量,严重危及沿线城镇和村庄安全;
(5)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
(6)因灾倒塌房屋100间以上(含100间),200间以下。
4.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较大范围(一个乡以上)24小时降雨量超过200毫米,或6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
(2)氵米 水水位超过历史最高实测水位;
(3)大中型及小型水库出现超校核水位洪水,严重威胁下游城镇和村庄安全;
(4)大中型及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5)县重点在建水利工程遭遇超标准洪水等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6)紧急转移安置群众在200人以上(含200人);
(7)因灾倒塌房屋200间以上(含200间)。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情的监视和对防汛工作的指导。有关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做好沿堤涵闸、水管关闭,洲滩物资、人员及时转移工作,防汛队员上堤巡查,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民政、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及医疗救护等工作。
4.3.2 Ⅲ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并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县、乡防汛指挥机构启动水库、河坝、堤防等各类防汛预案,立即组织专家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水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分析水利工程险情,提出处置意见,采取抗洪抢险各类应急措施,加强水库和各类防洪工程的调度运用。视汛情不定期召集有关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抗洪救灾对策,发布指示和命令。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的防汛救灾工作;视汛情迅速增派人员分赴各自防汛责任区,指导、协助当地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3.3 Ⅱ级响应:县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议,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实时调度人力、物力、财力参加抗洪抢险。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乡镇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归口后报市防指报告情况。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全力以赴组织好本行业抗洪抢险工作。县武装部、县预备役营根据县防指要求调动兵力,做好处险抢险工作。必要时由县防指发出动员命令,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严阵以待,听候调遣。
4.3.4 Ⅰ级响应:县防指可宣布全县或局部地区(流域)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包括军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全力开展抗洪救灾。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派工作组奔赴灾区指导抗洪救灾工作。县防指随时召开专题会商会,研究解决当前抗洪救灾面临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归口后报市防指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和命令,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可以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4.4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洪水
(1)当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县、乡防汛指挥机构密切关注雨水情,加强巡堤查险,适时运用防洪工程,科学调度洪水,确保防洪安全。必要时调用各类抢险队伍、部队、武警参加抢险处险。
(2)紧急情况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并依职权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山洪灾害
山洪灾害应急处置主要由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出预警预报,并对危险地区的群众进行紧急转移。对因山洪造成的人员伤亡应立即实施紧急抢救,必要时可向当地驻军、武警和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4.4.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抢护,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和立即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置,由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要首先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封堵溃口,上级防汛指挥机构领导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进行指导。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防汛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上报工作。
4.5.1 雨水情收集、汇报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雨情、水情,定时定点收集情况,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对灾害性气象、水文信息,应立即加强纵、横向联系,主动通报。特别是要保持与暴雨中心区、山洪易发区和重点病险工程等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防汛部门的密切联系。
4.5.2 险情汇报、登记制度。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及时搞好各类水利工程的清隐查险工作,发现险情分类登记造册,逐级上报。水利工程发生较大险情,应及时报告并迅速组织除险。重大险情和工程事故应查明原因,随时掌握上报处险进度或处理结果,并写出专题报告。对于确需上级提供支持的重大险情和其他异常情况,务必用书面材料呈报,并写清楚工程地点、工程类型、出险原因、存在困难以及请求支持的具体要求。
4.5.3 洪涝灾情汇报制度。洪涝灾害发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及时用报表、文字、图片及录像等各种方式汇报灾害情况,并密切注视灾情变化,随时收集上报新的灾情和抗灾动态。
4.5.4 溃堤垮坝汇报、登记制度。500亩以上堤垸和小(一)型以上水库失事,必须在出事后1小时内上报,500亩以下堤垸和小(二)型水库在失事后2小时内上报;垮坝失事后应及时掌握群众安全转移、安置以及工程抢护、恢复等情况;及时填报堤垸溃决情况和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表,并用书面形式总结工程失事经过、原因和损失情况。
4.5.5 县防指对上报的各类信息,要及时分析和反馈,重大汛情、险情和灾情应立即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并及时续报。
4.6 指挥和协调
4.6.1 出现洪水灾害后,当地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6.2 当地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6.3 发生重大洪水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7 紧急处置
4.7.1 水库、江河堤防、水闸、泵站、输水渠道或管道等水利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部门要组织协调当地有关部门及时向下游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发出警报并做好群众转移工作;迅速组织队伍抢险,力争避免垮坝、堤防决口、垮闸等恶性事件发生。
4.7.2 对于因水利工程垮坝、决口等引起的大量灾民,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组织协调民政等部门实施紧急安置救助。
4.8 应急人员及群众安全防护
4.8.1 各类应急工作小组、抢险救援人员必须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抢险应急各类救生、防护装备由各级防汛部门就近从防汛物资仓库调拨,必要时由县防指从县防汛物资仓库调拨。
4.8.2 大坝、堤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防汛指挥机构和工程管理单位要依据特大洪水防御预案,迅速发出转移、撤离警报,组织下游群众沿事先确定的转移路线转移至安全区。山丘区防汛指挥机构和基层组织要做好山洪灾害、泥石流的避灾工作。对转移的群众,当地人民政府要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各级民政、卫生部门要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灾民的生活救助、疾病控制工作。
4.9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9.1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可以动员调用各类机动抢险队、专业抢险队、群众性抢险救护队伍及民兵小分队等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抢险。驻攸部队、武警的调动由县防指提出申请,由县武装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9.2 紧急防汛期间,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4.10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由县防办和新闻主管部门,按照《攸县突出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抗洪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1 应急结束
当气象条件好转,氵米 水控制站水位退出警戒水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县防办按照有关程序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有关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间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1.2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
5.2 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县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募捐电话、监督电话及账号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洪水灾害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5.3.1 根据国家防总要求,县防办要对每一次防汛工作予以及时总结,并根据量化指标作出科学的防汛工作评价,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
5.3.2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对全年防汛工作进行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1.1 由县电信、移动、联通和邮政部门共同负责,组织指挥灾区通信等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通信及邮路畅通。
6.1.2 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技术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重大洪水应急物资包括编织袋、编织布、砂卵块石、抢险照明设备等抢险物料和橡皮船、冲锋舟、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器材,县级年储备定额为:编织袋1万条,编织布2万平米,砂卵石1万方,块石0.5万方,冲锋舟4艘,救生衣200件,救生圈100个。
(2)县级防汛应急物资由县防办储备、管理、调度。
(3)防汛应急物资调用原则:先主后次、先近后远、满足急需。
6.2.2 应急队伍保障
本预案所指各类应急队伍包括:驻攸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县防汛机动抢险队及各乡镇防汛部门组建的各类专业及群众性抢险队伍。
6.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县交通局具体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主要负责安排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
县电力局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具体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和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6.2.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具体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重点目标安全,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救灾物资牵引等工作。
6.2.6 物资保障
县企发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农业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石油公司具体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组织救灾药品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6.2.7 经费保障
县防指、县财政局分别向市防指和市财政局申请特大防汛抗洪应急资金,县财政局就县防办提出的分配方案进行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审核下拨并监督实施。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县民政局、县农业局、县卫生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等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紧急防汛期间,由县防指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动员令,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
6.2.9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水利、民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应做好安全区、安全台、安全楼等紧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和建设。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由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对水利工程突发事件的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进行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做好各类防汛避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防汛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县防指要协助、指导各类防汛抢险队开展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对于在抗洪抢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由县直机关单位和各乡镇推荐,经县防指、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查后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防办、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山洪: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拦洪设施溃水等原因,在山区(包括山地、丘陵、岗地)沿河流及溪沟形成的暴涨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发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总称。
泥石流:是指山区沟谷中,由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水库设计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设计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水库校核水位:是指水库遇大坝校核洪水时,在坝前达到的最高水位。
防汛会商:是指县领导或县防指指挥长(副指挥长)主持、参加的防汛工作调度、决策会议。参与部门和人员有水行政主管部门、水文、气象、电力、交通等相关部门及防汛技术专家组成员等。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