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攸县旱灾应急预案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10-10-29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旱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攸县旱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攸县旱灾应急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旱灾防范和应急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攸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指挥长为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副指挥长为县武装部部长、县预备役营营长、县水利局局长,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企发局、县农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农机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电信局、县电力局、县武装部、县预备役营、县粮食局、县石油公司、县黄丰桥林场。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防指
领导、组织全县抗旱工作;传达贯彻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抗旱调水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负责重大抗旱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抗旱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县防办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县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
2.2.3 县防指成员单位:
(1)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和指导抗旱救灾新闻报道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预报,指导旱区的抗旱工作,协调跨行政区域的用水调度。
(3)县农办:协调旱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4)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有关抗旱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抗旱设施建设的计划和计内物资。
(5)县企发局:负责协调抗旱的供、发电负荷安排;协调组织、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抗旱资金的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监督电力部门执行县防指下达的各类抗旱调度命令。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偷窃抗旱材料、破坏抗旱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抗旱网络安全工作;组织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7)县民政局:做好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工作,协调县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
(8)县财政局:协同县防指申报、筹集、安排抗旱资金,对县防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9)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用地手续;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10)县交通局:为抗旱救灾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抗旱救灾运输畅通。
(11)县林业局、县黄丰桥林场:做好林区苗木抗旱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12)县农业局:掌握农业受旱情况,负责旱灾后农业救灾,指导农业生产恢复。
(13)县卫生局: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4)县粮食局:负责旱灾区救济粮供应。
(15)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16)县农机局:负责组织农机具投入抗旱救灾,协助搞好抗旱机电排灌设备检修、抢修工作,确保正常运转。
(17)县电信局: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安全,保障各乡镇、重点水库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讯畅通,确保政令、旱情及时传递。
(18)县电力局:监督所辖电站对抗旱指挥部门抗旱调度命令的执行,维护和检修旱区电力设施,加强抗旱用电调度,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19)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20)县石油公司:负责抗旱应急油料储备和供应。
(21)县武装部、县预备役营:协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工作,担负抗旱救灾有关应急任务,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旱灾地区社会稳定。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干旱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乡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收集实时旱情,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至市防办。遇旱情急剧发生时应及时上报。
3.1.2县气象局根据全县雨量站和蒸发站实测雨量和蒸发数据,会同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分析计算土壤含水量指标,出现旱情迹象时,及时报告县防办。
3.1.3县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归口后报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解决群众饮水困难的决策依据。
3.3.2 抗旱预案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 抗旱信息系统
县防指应依托县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信息系统,并作为旱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旱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旱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指挥协调。
4.1.5 旱灾发生后,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1.6 因旱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
轻旱(Ⅳ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10%。
中旱(Ⅲ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
重旱(Ⅱ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40%。
特重旱(Ⅰ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以上。
各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级别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发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轻旱(Ⅳ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等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通报气象形势、江河水位和水利工程蓄水灌溉以及当前旱情及发展趋势等情况,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县防办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
4.3.2 中旱(Ⅲ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等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分析天气形势,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及旱情发展趋势,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归口后报市防指。有关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旱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3.3 重旱(Ⅱ级)响应: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归口后报市防指;必要时,决定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县防指派工作组深入重旱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县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及时报送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县防办加强水库调度,全力抓好抗旱值班,及时编发抗旱快讯,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县防指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请求上级给予支持。
4.3.4 特重旱(Ⅰ级)响应:县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县人民政府适时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加抗旱救灾工作;联系抗旱工作的县领导分别深入各乡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县气象局进一步加强天气分析,做好中短期预报,并及时报送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县防办适时召集专家组分析抗旱用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及时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旱情十分严重时,县人民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同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更大支持。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通过信息系统和人工传送方法报送县防办;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信息由各乡镇、灌区工管单位和相关测报站报送县防办;水质信息视水质程度由环保部门报送县防办;受旱情况由各乡镇利用报表系统上报至县防办。各类信息由县防指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归口后报市防指。
4.5 指挥和协调
4.5.1 出现旱灾后,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旱灾后,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6 应急处置
4.6.1 县防指加强对大中型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确保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当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保灌水位时,基本停止发电保证灌溉。
4.6.2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把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寻找新的水源、打井、修建储水地窖等,解决群众饮水困难。发生大的旱情时,要按相关程序协调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给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定时送水。
4.6.3 旱区广大干部群众要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找井掏凼,寻找和开辟水源,投入各种机械设备抽水抗旱。各级抗旱服务组织要深入重旱区,帮助农户抽水抗旱,发挥抗旱突击队作用,同时要宣传推广旱地龙以及其他抗旱节水新技术、新材料。
4.6.4 县人工影响天气部门要根据气象形势,适时捕捉降雨云团,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补充抗旱水源,缓解旱情。
4.7 群众安全防护
当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卫生防疫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饮用水源进行清洁消毒,对重旱区可能发生的疫病提前采取防疫措施。对于水源严重缺乏、地处偏远的重旱区群众,确有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组织他们临时转移至饮水安全的地方,并给予适当的临时生活救助,具体实施范围和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发展,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抗旱服务队等专业抗旱队伍全力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4.9.1 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视旱情程度和发展趋势,县防办明确专人进行新闻发布,主要发布受旱情况、旱情发展趋势、抗旱措施、救灾情况等,新闻发布内容由县防指正、副指挥长审查。
4.9.2 县防办会同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攸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抗旱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旱区发生明显降雨过程,水源工程蓄水明显增加,土壤含水量明显提高,旱情明显缓解,农作物受旱面积少于耕地面积的5%时,县防办起草应急结束文件,报县防指领导审批,县防指宣布抗旱应急结束,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救灾和善后工作。民政部门要核实灾情,按照受灾程度和救灾原则,安排重灾区群众一定的救济补助。环保部门要对水质污染比较严重的河段进行必要的防污处理,确保水质清洁,确保沿途群众饮水安全。县、乡人民政府制定各种减免和优惠政策,减轻灾民负担,支持灾民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后,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等由县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募捐电话、监督电话及账号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旱灾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尽快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5.3.1 县防办在每次旱灾结束后,进行旱灾调查分析,编写抗旱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旱灾成因、旱灾损失、抗旱措施、抗旱效益、抗旱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经县防指领导审定后,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存档备查。
5.3.2 县防办根据市防办的要求,每年进行抗旱工作评价。
5.3.3 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工作特点进行相关的抗旱工作分析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邮政部门要做好通信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旱区通信、信息、邮路畅通。必要时,在信号盲区架设临时通讯线路,确保各级领导现场决策指挥需要。电信、移动、联通、邮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抗旱信息保障应急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应急设备保障
人工影响天气部门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适时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添置。一般情况下,每年储备人工增雨炮弹150发、火箭弹5枚。重旱年份,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增加增雨设备数量。当江河水位严重偏低,县城区取水发生困难时,供水部门及时准备必要的应急提水设备设施,在原址延伸取水,或另外架设临时取水管道,保证县城居民饮水需要。城镇供水部门根据历年取水情况制定应急供水方案。农机部门要储备必要的移动抽水设备,保证群众抽水抗旱设备货源供应。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经县防指会商,并报县主要领导同意后,县防指下达调度命令,征调有关部门、部队和社会各界的人员全力投入抗旱救灾。
6.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县交通局、县企发局负责抗旱救灾运输保障工作,制定相应的运输保障方案,确保抗旱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县电力局负责抗旱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对旱区可能出现的疫情提前防疫,对灾区群众治病提供医疗保障。
6.2.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偷盗破坏抗旱设备、抗旱救灾物资等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制定具体抗旱治安保障方案。
6.2.6 物资保障
县石油公司要组织油源,保证抗旱用油供应。县发改局、县企发局、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要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各相关部门做好抗旱物资保障方案。
6.2.7 经费保障
发生旱情后,县防指和县财政局联合向市防指、市财政局申请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发生特重旱情时,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报抗旱救灾补助。同时,县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抗旱资金用于重旱区抗旱救灾。中央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和省级、市级抗旱补助经费由县防办根据受旱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县财政局下达至受旱地区,资金专项用于旱区抗旱超过正常部分的油、电差价补助、临时水源工程建设补助、抗旱服务组织经费补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补助及抗旱新技术、新材料推广补助等。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县民政局、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同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县人民政府、县防指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6.2.9 临时避难场所保障
对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必要时,各地根据人员分布状况,按就近安排的原则,在靠近水源的地方设立临时安置场所。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制定。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防指组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全县抗旱工作。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旱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做好各类抗旱救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抗旱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协助、指导各类抗旱救灾分队开展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 根据抗旱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2.2 根据抗旱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要依纪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防办、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土壤含水量:亦称“土壤含水率”、“土壤湿度”,指单位数量的土壤所保持的水量。土壤含水量w(毫米mm)一般分为上、下、深三层,对我县来说,土壤水分容量分别取20mm、60mm、40mm,合计为120mm。其中蒸发计算亦采用三层蒸发模型,蒸发先从上层,上层水分蒸发完毕后,再从下层蒸发,上下层蒸发完后再蒸发深层水分。
干旱:植物耗水多于吸水导致植物体内水分过多亏缺而受害的现象。由于发生原因不同分为天气干旱、土壤干旱和生理干旱。
轻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15~30mm,下层土壤含水量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50%~75%时为轻旱。
中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30~45mm,下层土壤含水量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25%~50%时为中旱。
重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45~60mm,下层土壤含水量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0%~25%时为重旱。
特重旱:上、下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开始从深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时为特重旱。
土壤墒情:指土壤的含水量。土壤墒情是通过土壤湿度的测定来评定的。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攸县旱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攸县旱灾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攸县旱灾应急预案

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旱灾防范和应急处置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抗旱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攸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成员组成。指挥长为分管农业的副县长,副指挥长为县武装部部长、县预备役营营长、县水利局局长,成员单位为县政府办、县发改局、县企发局、县农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农机局、县气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电信局、县电力局、县武装部、县预备役营、县粮食局、县石油公司、县黄丰桥林场。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防指
领导、组织全县抗旱工作;传达贯彻市人民政府、市防指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对抗旱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抗旱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抗旱调水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负责重大抗旱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抗旱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县防办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全县抗旱工作;组织拟订全县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并贯彻实施;收集、上报和发布旱情、灾情信息;组织制订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抗旱预案;统一调度全县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组织、指导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县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等。
2.2.3 县防指成员单位:
(1)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和指导抗旱救灾新闻报道工作。
(2)县水利局:负责抗旱工作的行业管理,提供雨情、水情、旱情预报,指导旱区的抗旱工作,协调跨行政区域的用水调度。
(3)县农办:协调旱情的统计、核报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救灾各项优惠政策建议,对减轻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4)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有关抗旱建设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计划安排工作;协调安排抗旱设施建设的计划和计内物资。
(5)县企发局:负责协调抗旱的供、发电负荷安排;协调组织、督促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抗旱资金的安排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监督电力部门执行县防指下达的各类抗旱调度命令。
(6)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旱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打击偷窃抗旱材料、破坏抗旱灌溉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抗旱的治安保卫工作和抗旱网络安全工作;组织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解决旱区群众饮水困难。
(7)县民政局:做好灾情统计工作;负责救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工作,协调县防办做好灾情发布、上报工作。
(8)县财政局:协同县防指申报、筹集、安排抗旱资金,对县防办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9)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优先办理抗旱工程用地手续;协助做好抗旱救灾工作。
(10)县交通局:为抗旱救灾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抗旱救灾运输畅通。
(11)县林业局、县黄丰桥林场:做好林区苗木抗旱和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12)县农业局:掌握农业受旱情况,负责旱灾后农业救灾,指导农业生产恢复。
(13)县卫生局: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
(14)县粮食局:负责旱灾区救济粮供应。
(15)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进行抗旱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16)县农机局:负责组织农机具投入抗旱救灾,协助搞好抗旱机电排灌设备检修、抢修工作,确保正常运转。
(17)县电信局:负责所辖通讯设施的安全,保障各乡镇、重点水库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通讯畅通,确保政令、旱情及时传递。
(18)县电力局:监督所辖电站对抗旱指挥部门抗旱调度命令的执行,维护和检修旱区电力设施,加强抗旱用电调度,保障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
(19)县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20)县石油公司:负责抗旱应急油料储备和供应。
(21)县武装部、县预备役营:协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关工作,担负抗旱救灾有关应急任务,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旱灾地区社会稳定。
2.3 组织体系框架图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干旱成因,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县、乡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建立旱情信息监测点,收集实时旱情,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逐级上报至市防办。遇旱情急剧发生时应及时上报。
3.1.2县气象局根据全县雨量站和蒸发站实测雨量和蒸发数据,会同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分析计算土壤含水量指标,出现旱情迹象时,及时报告县防办。
3.1.3县防指综合上述旱情信息,根据干旱影响范围、干旱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归口后报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为抗旱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3.2.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旱灾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2.3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干旱风险图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旱救灾、解决群众饮水困难的决策依据。
3.3.2 抗旱预案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审批。
3.3.3 抗旱信息系统
县防指应依托县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抗旱信息系统,并作为旱情预警系统技术支持平台。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4.1.1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1.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旱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1.3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依照调度权限做好相关供水调度工作,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旱灾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救灾工作,重大旱灾的救灾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指挥协调。
4.1.5 旱灾发生后,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4.1.6 因旱灾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次生灾害,当地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 应急响应级别
轻旱(Ⅳ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5%~10%。
中旱(Ⅲ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0%~20%。
重旱(Ⅱ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20%~40%。
特重旱(Ⅰ级):农作物受旱面积占耕地面积的40%以上。
各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级别由各级抗旱指挥机构确定发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轻旱(Ⅳ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等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通报气象形势、江河水位和水利工程蓄水灌溉以及当前旱情及发展趋势等情况,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县人民政府和县防指成员单位。有关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县防办加强对抗旱工作的指导。
4.3.2 中旱(Ⅲ级)响应:县防指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电力局等有关县防指成员单位参加,分析天气形势,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及旱情发展趋势,部署安排抗旱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归口后报市防指。有关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旱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
4.3.3 重旱(Ⅱ级)响应:县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归口后报市防指;必要时,决定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进行部署。县防指派工作组深入重旱区协助指导当地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县气象局密切关注天气形势,做好中短期气象预报,及时报送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县防办加强水库调度,全力抓好抗旱值班,及时编发抗旱快讯,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县防指向市防指报告有关情况,请求上级给予支持。
4.3.4 特重旱(Ⅰ级)响应:县防指指挥长主持抗旱会商;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县长主持,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商,研究部署抗旱救灾工作,并将会商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县人民政府适时召开全县抗旱工作会议,进一步组织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加抗旱救灾工作;联系抗旱工作的县领导分别深入各乡镇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县气象局进一步加强天气分析,做好中短期预报,并及时报送县防指;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全力支持抗旱救灾工作;县防办适时召集专家组分析抗旱用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及时统计实时旱情和综合抗旱情况,并做好上报工作。旱情十分严重时,县人民政府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同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市人民政府给予更大支持。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应急响应期间,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抗旱信息报送和处理制度,切实做好信息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常规和现场采集信息包括气象、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水质、受旱情况等。气象信息由县气象局通过信息系统和人工传送方法报送县防办;雨情、水情、蒸发、土壤含水量信息由各乡镇、灌区工管单位和相关测报站报送县防办;水质信息视水质程度由环保部门报送县防办;受旱情况由各乡镇利用报表系统上报至县防办。各类信息由县防指形成综合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归口后报市防指。
4.5 指挥和协调
4.5.1 出现旱灾后,各级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5.2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3 发生重大旱灾后,上一级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4.6 应急处置
4.6.1 县防指加强对大中型水源工程调度,协调灌区上下游用水矛盾,确保充分发挥水源的综合效益。当大中型水库水位达到保灌水位时,基本停止发电保证灌溉。
4.6.2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把确保群众饮水安全放在首位,采取各种措施,包括寻找新的水源、打井、修建储水地窖等,解决群众饮水困难。发生大的旱情时,要按相关程序协调消防部门出动消防车辆给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定时送水。
4.6.3 旱区广大干部群众要全力以赴投入抗旱救灾,找井掏凼,寻找和开辟水源,投入各种机械设备抽水抗旱。各级抗旱服务组织要深入重旱区,帮助农户抽水抗旱,发挥抗旱突击队作用,同时要宣传推广旱地龙以及其他抗旱节水新技术、新材料。
4.6.4 县人工影响天气部门要根据气象形势,适时捕捉降雨云团,积极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补充抗旱水源,缓解旱情。
4.7 群众安全防护
当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卫生防疫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饮用水源进行清洁消毒,对重旱区可能发生的疫病提前采取防疫措施。对于水源严重缺乏、地处偏远的重旱区群众,确有必要时,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应组织他们临时转移至饮水安全的地方,并给予适当的临时生活救助,具体实施范围和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抗旱指挥机构根据灾情发展,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旱救灾工作。组织旱区广大干部群众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队伍、抗旱服务队等专业抗旱队伍全力投入抗旱救灾。
4.9 信息发布
4.9.1 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视旱情程度和发展趋势,县防办明确专人进行新闻发布,主要发布受旱情况、旱情发展趋势、抗旱措施、救灾情况等,新闻发布内容由县防指正、副指挥长审查。
4.9.2 县防办会同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按照《攸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抗旱救灾的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结束
当旱区发生明显降雨过程,水源工程蓄水明显增加,土壤含水量明显提高,旱情明显缓解,农作物受旱面积少于耕地面积的5%时,县防办起草应急结束文件,报县防指领导审批,县防指宣布抗旱应急结束,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救灾和善后工作。民政部门要核实灾情,按照受灾程度和救灾原则,安排重灾区群众一定的救济补助。环保部门要对水质污染比较严重的河段进行必要的防污处理,确保水质清洁,确保沿途群众饮水安全。县、乡人民政府制定各种减免和优惠政策,减轻灾民负担,支持灾民恢复生产。
5.2 社会救助
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后,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等由县募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监督。募捐电话、监督电话及账号应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县人民政府鼓励各类保险机构开展旱灾保险。灾情发生后,各保险机构深入灾区尽快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5.3 分析评估
5.3.1 县防办在每次旱灾结束后,进行旱灾调查分析,编写抗旱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旱灾成因、旱灾损失、抗旱措施、抗旱效益、抗旱工作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经县防指领导审定后,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并存档备查。
5.3.2 县防办根据市防办的要求,每年进行抗旱工作评价。
5.3.3 民政、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部门工作特点进行相关的抗旱工作分析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邮政部门要做好通信设施的维护工作,确保旱区通信、信息、邮路畅通。必要时,在信号盲区架设临时通讯线路,确保各级领导现场决策指挥需要。电信、移动、联通、邮政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抗旱信息保障应急方案。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现场应急设备保障
人工影响天气部门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适时进行设施的更新和添置。一般情况下,每年储备人工增雨炮弹150发、火箭弹5枚。重旱年份,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增加增雨设备数量。当江河水位严重偏低,县城区取水发生困难时,供水部门及时准备必要的应急提水设备设施,在原址延伸取水,或另外架设临时取水管道,保证县城居民饮水需要。城镇供水部门根据历年取水情况制定应急供水方案。农机部门要储备必要的移动抽水设备,保证群众抽水抗旱设备货源供应。
6.2.2 应急队伍保障
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经县防指会商,并报县主要领导同意后,县防指下达调度命令,征调有关部门、部队和社会各界的人员全力投入抗旱救灾。
6.2.3 交通运输和供电保障
县交通局、县企发局负责抗旱救灾运输保障工作,制定相应的运输保障方案,确保抗旱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县电力局负责抗旱救灾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对旱区可能出现的疫情提前防疫,对灾区群众治病提供医疗保障。
6.2.5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协调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打击偷盗破坏抗旱设备、抗旱救灾物资等犯罪活动。各级公安机关制定具体抗旱治安保障方案。
6.2.6 物资保障
县石油公司要组织油源,保证抗旱用油供应。县发改局、县企发局、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局要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的急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物价稳定。各相关部门做好抗旱物资保障方案。
6.2.7 经费保障
发生旱情后,县防指和县财政局联合向市防指、市财政局申请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发生特重旱情时,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申报抗旱救灾补助。同时,县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抗旱资金用于重旱区抗旱救灾。中央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和省级、市级抗旱补助经费由县防办根据受旱情况制定分配方案,县财政局下达至受旱地区,资金专项用于旱区抗旱超过正常部分的油、电差价补助、临时水源工程建设补助、抗旱服务组织经费补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补助及抗旱新技术、新材料推广补助等。县审计局、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县民政局、县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同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救灾经费,用于灾民救济和恢复生产工作。
6.2.8 社会动员保障
发生重旱和特重旱情时,县人民政府、县防指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6.2.9 临时避难场所保障
对饮水特别困难的群众,必要时,各地根据人员分布状况,按就近安排的原则,在靠近水源的地方设立临时安置场所。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地制定。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防指组织专家组从技术上指导全县抗旱工作。根据抗旱工作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旱情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加强技术储备。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采用多种方式,积极做好各类抗旱救灾、自救、互救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对于从事抗旱指挥的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要定期进行专业基础知识培训。各级抗旱指挥机构要协助、指导各类抗旱救灾分队开展实战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2.1 根据抗旱实际情况,县人民政府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7.2.2 根据抗旱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规定,对在抗旱救灾工作中责任不到位,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灾害损失的,有关部门要依纪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防办、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土壤含水量:亦称“土壤含水率”、“土壤湿度”,指单位数量的土壤所保持的水量。土壤含水量w(毫米mm)一般分为上、下、深三层,对我县来说,土壤水分容量分别取20mm、60mm、40mm,合计为120mm。其中蒸发计算亦采用三层蒸发模型,蒸发先从上层,上层水分蒸发完毕后,再从下层蒸发,上下层蒸发完后再蒸发深层水分。
干旱:植物耗水多于吸水导致植物体内水分过多亏缺而受害的现象。由于发生原因不同分为天气干旱、土壤干旱和生理干旱。
轻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15~30mm,下层土壤含水量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50%~75%时为轻旱。
中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30~45mm,下层土壤含水量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25%~50%时为中旱。
重旱:上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下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掉45~60mm,下层土壤含水量只占下层土壤水分容量的0%~25%时为重旱。
特重旱:上、下层土壤水分蒸发完后,开始从深层土壤水分中蒸发时为特重旱。
土壤墒情:指土壤的含水量。土壤墒情是通过土壤湿度的测定来评定的。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防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防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