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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09-08-20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县在遭受可能发生的特大自然灾害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规范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株洲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符合本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救助工作。
第三条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综合协调的原则,切实做好灾害监测、灾害预防、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恢复重建等工作。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作用。
第四条  各县直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特大洪涝灾害救灾工作的领导,立足防特大洪涝灾害,制定完善本地区特大洪涝灾害的应急预案,并做好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第二章   预案启动条件
第五条  在全县范围内一次性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预案予以启动。
(一)一次性灾害倒塌房屋1200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5%以上;一次性灾害死亡7人以上;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达全县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以上;一次性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
(二)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三)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四)根据灾情预警,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五)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救灾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并设立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全面部署抗灾救灾工作,并报市委、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由县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县长、县人武部部长担任副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秘书长担任指挥部秘书长。指挥部成员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计委、县农办、县经贸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供销社、县药监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气象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通信公司、县邮政局、攸县电业局、县粮食局、县广播电视局、人武部、县武警支队、预备役营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第八条  指挥部下设救灾办公室,在民政局办公,由民政局局长担任救灾办公室主任。救灾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二)负责指导抢险救灾,安置疏散灾民,设置避难场所,做好疏散点生活物资供应工作;
(三)负责发布灾情信息,接收、调拨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第九条  县直有关部门职责:
(一)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根据水利、气象部门预测的雨水情况,分析研究灾情和发展趋势,按规定程序对外发布灾情;检查督促受灾地区救灾措施的落实,做好有关灾情统计工作,负责受灾地区的救灾、勘灾和灾民的生活救济;负责救灾款物的筹集和储备,制定救灾款物分配方案,组织救灾捐赠工作,做好救灾及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管理工作;开展救灾政策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防灾和减灾意识。
(二)县水利局、县气象局:负责做好水位检测,分析预测未来水流量以及可能出现的险情。组织灾区重要水利、供水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工作,提出恢复重建方案;负责对灾区气候、雨情、水情、汛情的预报和监测。定期发布气象预报,及时提供气象资料,特别是灾害性气候的预测预报。
(三)县交通局、县交警大队:负责救灾应急交通运输工作。负责转移灾民和财产所需的车辆等交通工具,组织救灾物品的运输。保障救灾运输道路畅通,协助实施交通管制。
(四)县经贸局、县物价局、县粮食局、县供销社:负责救灾物资供应。管好国家和地方储备粮、油,保证灾民粮、油供应;做好与灾民生活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确保灾区市场物价稳定。
(五)县卫生局、县药监局:负责灾区防病治病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和卫生监督工作,报告、发布疫情信息,负责疾病防治经费,药品、器械的管理、使用和救灾药品的质量监督。
(六)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和协助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秩序,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等工作。
(七)县计委、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计划制定和经费预算。把救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做好年度预算,加大救灾投入,做好救灾经费的下拨,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八)电力、电信、移动通信和邮政部门:负责组织指挥灾区电力、通信等设施抢修工作,保证灾区电力供应、通信及邮路的畅通。
(九)县审计局、县监察局:负责对救灾款物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保证救灾款物专款专用。
(十)县广播电视局:负责救灾宣传工作。宣传救灾政策,报道抗洪救灾和赈灾募捐工作中的先进典型。
第四章   救灾应急的反应和行动
第十条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县、乡开展救灾工作,同时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气象、水利、民政部门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分别向县人民政府上报特大自然灾害预警报告,由县长批准启动预案。
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县民政局与县财政局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并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和救灾应息措施的落实,及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一)县人民政府召开救灾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全县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的灾害,部署全县救灾工作。
(二)立即将我县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给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请求省市人民政府和省市救灾主管部门领导现场察看灾情。
(三)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若干工作组,进驻受灾严重地区指导救灾工作。县直各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做好支援灾区工作。
(四)发布灾情。县民政局汇总灾情后,县救灾指挥部审定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实施紧急安置救助办法。
1、灾民安置。实行以地方安置为主,县支持为辅的安置原则。灾民安置主要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灾户、投亲靠友、兴建庵棚、搭建帐篷等办法进行妥善安置。
2、物资调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本地区救灾储备物资的调拨。县级救灾储备物资由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拨。
3、物资调运手续和结算。凡是受灾地区自己联系调运的物品,一律由本地区负责结算;凡是县安排调运的物品,凭县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调拨通知单,由县财政或指定结算单位结算。
第五章   灾后救助工作
第十一条  及时召开生产自救工作会议,迅速组织恢复生产、抢种补种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劳务输出。开展灾民生活固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春荒,冬令期间救济工作方案,确保受灾群众每人每天至少0.5公斤口粮。
第十二条  认真组织查灾核灾工作,重点核查因灾造成房屋倒塌特别是全倒户、农作物绝收等特重灾民的损失。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民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灾民解决春荒、冬令期间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第十三条  根据核实后的灾情,制定灾民救济方案,救灾款物安排原则是:统筹安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24小时内首先确保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的生活必需品救助。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济卡》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济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济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第十四条  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救灾优惠政策,尽量减轻灾民负担。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等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灾区粮食供应。     。
      第十五条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生产自救、社会互助”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速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第十六条  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局和减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5日内将本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省、市民政部门。
县民政局会同省、市有关部门(单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因灾倒塌房屋等灾情评估,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报省、市民政部门。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下拨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做好灾区教育、医
、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改复建工作。
第六章   保 障 措 施
第十七条 资金保障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救灾资金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2、县民政局、财政局根据实际受灾情况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民政、财政安排的预算经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第十八条 物资保障
  1、县民政局建立1个救灾物资储备库,灾害多发乡镇应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
资,每年年初应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救灾物资。
  2、灾害多发乡镇应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制度,签订
救助物资应急购销协议,确保救灾应急需要。
  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调拨和运输制度。灾情发生时,县级可调(征)用乡镇救灾储备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通信保障
  1、自然灾害救灾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畅通。
     2、加强乡镇灾害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县级救灾部门3小时内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装备和人力保障
1、县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
和装备。
2、县民政局救灾办公室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移动(卫星)电话、计算机、摄像(录像)机和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设备和装备。
 3、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各乡镇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专职灾害管理人员。。
 4、要建立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督等专家人才库,组织灾害管理人员业务培训,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等工作。
     5、各级要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 社会支持保障
     l、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等工作程序。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县对口支援机制,军队、武警、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保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
    1、宣传、培训和演练,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宣传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组织对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进行培训。
    3、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定期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响应和指挥能力。
第二十三条 奖励与责任
    1、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2、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警告、记过、降级或者撤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在救灾工作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睛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救灾款物的;
(5)在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3、监督检查
    县人民政府、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市、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