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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攸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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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政府门户网站:www.hnyx.gov.cn 更新时间:2009-10-12 访问量: [打印] [关闭] 字体大小:
  一、指导思想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确保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使我县森林防火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全县森林防火应急工作负总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启动县内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工作,指挥、调度扑救力量和物资,发布禁火令,划定戒严区域,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工作。指挥部设指挥长一人,由主管副县长兼任;设副指挥长二人,分别由县林业局局长和县政府办主管副主任兼任。县武装部、县预备役部队、县政府办、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广播电视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电信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指挥部领导成员。成员单位及领导成员职责是:
  县武装部、县预备役: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
  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武警官兵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县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当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及时安排、调拨扑火救灾资金,保证森林扑火救灾需要,将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扑救重大森林火灾储备金。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实施火场交通管制。
  县电信局: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应急无线通讯系统,排除干扰,保障火场指挥通信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做好高火险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必要时实施人工降雨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及时播报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警报,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报道。
  县监察局:负责对森林火灾失职行为工作人员的查处。
  县卫生局:配合森林扑火现场指挥部,建立火场医疗救治系统,及时救治受伤人员。
  县民政局:负责对受害群众的救济安置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责任: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领导,建立成员单位领导联系森林高火险地区责任制。负责检查督促责任区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重点防火单位的森林防火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到位。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并对指挥部和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县林业局办公室、森林公安分局、县扑火总队为防火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是:防火值班、情况上报、扑救森林火灾和火场指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应急工作的检查、监督、综合协调等日常工作职责。林业局主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各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本乡镇的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负有组织、指挥扑救本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制定扑火预案、组织实施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和决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等职责。各乡镇长为本区域内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对本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
  (三)村民委员会、各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负责,自救森林火灾、自治管理。
村组护林防火员以及其他兼职、专职防火员职责是:制止违章用火、管理野外用火,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及时报告火情并组织当地群众扑救森林火灾。

  三、预案启动
  遇有下列情况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先期处置,组织动员事发地干部群众及时控制火势,将处置情况立即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由指挥长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领导成员履行相应职责,由指挥长或行政首长统一指挥调度扑救力量和物资供应。情况紧急时,可授权副指挥长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过火面积较大,一时难以扑灭,可能酿成或已经酿成重大森林火灾以上的;
  2、发生边界的森林火灾或者III级森林资源内的森林火灾;
  3、发生危及居民住宅或者林区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四、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1、森林重点防火期间严格值班制度和纪律
  我县森林重点防火期为: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在森林重点防火期内,县防火办和各乡镇防火办,森林重点防火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接到火情后,立即报告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并及时组织扑救。
  2、森林重点防火期间,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专业扑火队、黄丰桥国有林场扑火队作好充分准备,保持扑火机具良好,各乡镇扑火队保证有2-5台风力灭火机具和必要的设施,专、兼职扑救队员时刻处于临战状态。
  3、森林重点防火期间,各森林防火人员及相关领导,不得关闭通信工作,确保24小时通信畅通。赴现场指挥人员应携带移动电话、车载电台、手持对讲机,保障与火场内部、各扑火队指挥员及所在乡镇的相互联系。
  4、森林火灾的扑救
  ①森林火灾的扑救,坚持以人为本,必须优先保障人员的安全和抢救人民生命财产。
  ②扑救森林火灾实行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县扑火队和其他扑火力量为增援,实行专业队伍扑火与动员群众扑火相结合,坚持扑小扑了的原则。
  ③扑救森林火灾实行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县级领导赶赴现场的,由县级领导亲自指挥或者指定指挥。乡政府领导尚未到达现场的,县防火办人员代为指挥,先行组织扑救并及时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取得联系。
  ④在扑救森林火灾时,遇有危及公民生命、居民住宅、林区内重要设施安全时,应优先解除危险或者及时向119报告,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救联动。
  ⑤扑救森林火灾时,不得动员老弱病残人员、少年儿童和孕妇上山扑救,已上山扑救的,立即动员其下山避让。
  ⑥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国有林场消防队、相邻乡镇扑火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官兵等扑救力量进行扑救。
  5、林火监测
  森林重点防火期,各专业、兼职护林防火员认真履行职责,观测、了望和报告火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村民委员会、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巡查,加强火源管理和火情监测。III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县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广播电视公开发布警报。必要时,通过县政府发布禁火令和划定戒严区域。戒严时,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公安交通部门密切配合。
  6、善后处理
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对受害群众的救济安置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医疗、抚恤按《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7、应急处置经费由县、乡财政解决。

  五、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
  1、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调查起火时间、地点、原因及当事人。对造成森林火灾的当事人,由林业主管部门和授权委托单位对其处以罚款并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因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失职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发生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和严重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的所在乡镇和责任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731-24317110